法庭辩论中,发言人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0:53:10 65 人看过

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方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首先,法庭辩论应依法进行: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然后双方依法互相辩论交替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得少于三轮。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辩论语言要简洁明了,逻辑丰富,不得有侮辱、辱骂等人身攻击性语言;二是辩论要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不要纠缠一些侧枝末节而忽视主题;第三,下一轮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和内容;第四,如果你想打断对方的辩护,想和他们辩论,你应该得到法官的许可。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法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果辩论中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有重要事实证据证明法庭调查不清,影响裁判,则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是怎样的

1、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出庭公诉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既不能漫无边际,又不能过于狭窄,而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全面准备。一是要进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准备公诉词,全面、充分地论证犯罪;三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在辩论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答辩提纲;四是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五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预先熟悉,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时应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表现出的辩护意向,及时修改、调整庭前准备的答辩内容,做好辩论的心理准备。

2、掌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见,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必经程序。

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根据被告人当庭陈述的情况,紧紧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讯问。讯问时要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条理清楚,层层深入,要合理掌握讯问的范围和重点,突出案件的主要情节,重点进行讯问。对一些与案件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枝节问题可以略问或不问。针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陈述,对被告人认罪并陈述清楚的犯罪事实,应抓住主要情节简略讯问;对被告人对定性有异议的,应着重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其实施行为的手段、过程上详细讯问;对被告人避重就轻、推脱罪责的,要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造成后果等方面进行讯问;对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要从现场情况和细节上进行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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