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无因管理的赔偿责任
按照如下规则确定无因管理的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人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无需赔偿。但是无因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被管理人造成伤害的,管理人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被管理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不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
不得进行无因管理的事务。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主要有:
1.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例如帮助别人打架不为无因管理,相反帮助别人打架应构成侵权行为。
2.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例如,代人招待客人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
3.单纯的不作为行为。例如,保密义务不发生无因管理的问题。
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例如结婚行为不存在无因管理。
5.慈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慈善行为要体现赠与人的意志。
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n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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