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回避问题适用于人员有一定的范围,并不是规定所有人。
一、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书记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参见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二、回避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以下几种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8、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9、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和第245条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上述9种理由,可以归纳如下:前4种为诉讼中竞争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包括侦查、检察人员);第5种是,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短,并且使另一方当事人少了一次说服裁决者的机会;第
6、7、8、9种是参加本案前程序就不能参加本案后程序,简称“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在学习回避理由时,应当注意掌握以下三点:
1、对于第4种理由的理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单独构成回避的理由。只有在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导致使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时,公安司法人员才应回避。同时第四个情形是不是需要回避,在实践中大都由司法机关具体掌握。
2、如果以第5种情形为理由,提出回避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都必须提出理由,而且这些理由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理由。这在理论上称作“有因回避”。与此相对应的,就是“无因回避”,即提出回避时无需说明理由,审判人员就必须回避。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无因回避制度。
-
刑事回避制度不能回避的五个问题
470人看过
-
最高法关于新刑诉司法解释之回避
448人看过
-
法院整体回避:司法公正不能回避的问题
381人看过
-
离婚诉讼中申请回避问题
165人看过
-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回避内容是什么?
390人看过
-
刑事回避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39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刑事诉讼中回避涉及哪些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8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确保回避制度在这两个诉讼阶段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开始后,即应分别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告知回避申请权。由于侦查与审判不同,诉讼各方在侦查阶段难以集中在同一场所进行诉讼活动,因此一般认为侦查阶段的回避应以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为主,同时兼采申请回避。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监督。
-
法院整体回避的问题该怎样解决呢?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5回避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时,从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也会参与到民事活动中,并有可能与他人发生纠纷并进而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此时,如果仍由法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那么,该法院的任何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
-
刑事案件回避常见问题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20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如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案件处理结果的接受,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根据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况时,应当向当地机关申请回避。如
-
新刑诉法中怎样规定回避?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04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法官回避的情形: (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3)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权问题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8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并不是都可以直接提出的,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要求回避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