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工伤保险责任的救济路径的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14:44:12 186 人看过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主张享受工伤待遇,需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劳动者需要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者又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往往不受理认定工伤的申请。劳动者需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而最终的结果往往又是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由此看来,走工伤认定程序,耗时费力,维权时间成本较高,劳动者往往不愿意经受这样的程序。人身损害赔偿则相对程序简便,无需事先认定劳动关系和工伤。

一、工地摔死人几方负责

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没有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者应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到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该两份鉴定结论出来后可先向用工单位针对工伤待遇进行协商,若用工单位不给,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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