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2月28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黄业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市区)江河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保障市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征收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和《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具体划分范围和计征标准如下:
(一)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按营业收入额的1‰计征。
1、制造业;
2、采掘业;
3、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建筑业;
5、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6、餐饮业;
7、房地产业;
8、社会服务业;
9、其他行业。
来料加工企业按加工费收入额的1‰计征。
查帐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对于核定营业(销售)收入额征收流转税的个体工商户,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不便按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30元计征。
(二)商业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按1‰计征。
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
(三)发电企业按销售收入额,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额,分别按1‰计征。
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免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0.5‰计征。
(五)外贸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计征。
外贸企业是指享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一栏填列:“外贸企业”或“商业物资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企业”或“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且“经营范围”一栏统一为“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六)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征收限额统一为120万元。
(七)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八)年度内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
第四条
为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堤围防护费由市水利部门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一)堤围防护费的缴交地点与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缴纳地点相同,缴费人向缴纳流转税所在的地方税务部门缴交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缴纳流转税的企业,其汇总部分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应缴的堤围防护费由汇总单位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堤围防护费申报缴交的期限与流转税申报缴交的期限相同。缴费人在申报缴纳流转税时,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堤围防护费。
(三)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使用完税凭证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地方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代征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堤围防护费的代征和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堤围防护费全面足额征收。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属省立项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收支纳入市财政收费专户管理,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市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下拨。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在扣除5%代征费用后,必须在每月终后的5日内上划市财政收费管理专户。市地税局每月向市财政局、水利局报送堤围防护费征收情况表。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支出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堤围防护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第九条
缴费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能力缴纳堤围防护费,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缴交堤围防护费。对不按期缴纳堤围防护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部门除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补交款项外,可由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惠府〔1997〕30号文同时废止。
-
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73人看过
-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462人看过
-
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203人看过
-
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320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390人看过
-
惠州市征地拆迁管理条例原文
446人看过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四种类型,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国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更多>
-
堤防等级划分标准及保护范围广东在线咨询 2021-12-18堤防等级划分标准如下:1、按重现期100年 为1级;2、50年<100年为2级;3、30年<50年为3级;4、20年<30年为4级;5、10年<20年为5级。堤防是指沿江河、渠、湖、海岸边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边缘修筑的挡水建筑物。堤防对于防洪等,具有重要作用。
-
惠州市惠城区办理违章的地方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121、大亚湾区交通警察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18日。电话:0752-5182098。2、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平南工业区惠风西路3号。电话:0752-2606197。
-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市区房改房管理办法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1《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
-
污染堤防和毁坏堤防如何定罪量刑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0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
-
水库区保护管理范围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3库区保护管理范围:(一)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二)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水库大坝西端至辛大铁路之间的区域,大坝下游坡脚至大坝确权边界线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大坝下游确权边界线向外三百米以内的区域,大坝西端确权边界线向外一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三)溢洪道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四)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