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算虚构事实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26 16:59:48 205 人看过

一、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算虚构事实吗

这主要涉及到虚假陈述的问题。

广义上来说,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指施工方产生的完成品并不满足于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预先设定的标准,抑或是没有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严格要求,以至于无法顺利地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环节。

在具体操作中,通过遵循施工作业的整体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当工程全部完工并且经过所有必要的竣工预验收和修正已经完成之后,施工方需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期申请对工程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

而当建设单位收到这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后,有义务负责组织监理公司、施工人员、设计团队以及勘探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到单位工程验收的作业之中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是否能要赔偿

一般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是不需要交违约金。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也就不存在违约情形,不需要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存在以下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

1、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等其他条件。

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算虚构事实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n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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