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力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如动产抵押权虽办理了登记,但仍不能对抗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其原因是尊重动产交易习惯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二)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
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主要是为保护信赖登记而做出交易的第三人。登记要具有公信力,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要统一登记机关,实行登记实质审查,并需要建立针对真正权利人的错误登记赔偿制度。在我国物权登记现状下还不具备赋予登记公信力的条件,应当采用其它制度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但当登记的物权状态与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错误的登记能否发生相当于真实物权存在的效果则是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
二、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登记物权包括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来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自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知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道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五)知识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六)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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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抵押登记有无担保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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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和未登记的抵押权谁的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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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去哪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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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物权指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须经国家专门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按照现代各国物权法,土地与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农用权、地役权等,其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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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生效的情形海南在线咨询 2024-04-29不动物权登记生效的情形有以下: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继承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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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股权变动内部登记效力和外部登记的效力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4简单而言,内部登记导致变动的效应,外部登记是内部登记的辅助和补充手段。具体是否办理外部登记,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的规定为准。实践中,往往有公司不依法设置名册。只规定了设立、变更股东名册的义务,并未规定不履行此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若此情况下却又外部登记,第三人基于诚实信赖而相信登记机关的公示与之为法律行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若登记与事实不符,则应寻找致瑕疵产生的责任人。若又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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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登记是否具有效,股权变更登记所起的效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22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东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不需要登记才能生效,所以协议应该在成立时生效。工商转让登记只是所有股权转让的公示方式,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工商登记,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仍应按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