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苏税进[1994]12号
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在宁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出口货物,凡属国家批准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可凭国家批准进料加工的批件和有关单证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中国家规定出口不予退税的“糖“,暂按食糖(蔗糖、甜菜糖)的范围掌握。
四、出口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的特准予以退税的十二类货物的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发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名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范围掌握,但对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不予办理退税。(该条失效)
五、《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的指定企业及货物范围,见附件一。
对省内生产高税率货物或贵重货物的企业委托本省非指定的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真核实货源、退税凭证等无误后,可暂按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该条失效)
六、出口企业一九九四年购进的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要求,进价和进项税金分开核算,以便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1、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附送《办法》中规定的凭证,并同时提供外销发票。在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应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表“(见附件二)。
对个别业务量大,报关销售次数多,财务制度健全,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出口企业,经各省辖市税务局(南京地区由江苏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批准,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月装订成册,并依出口货物大类增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表“,按月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据以计算出口退(免)税。为堵塞出口退税漏洞,各地必须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将外销发票与销售明细帐定期进行认真核对。
3、出口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予以退税的十二类货物,申报增值税货物退税时不再提供专用税票,我局苏税明电(93)49号文中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4、出口企业出口1993年底库存的货物,以及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持普通发票特准退(免)税的十二类货物,应分别单独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海员的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九、对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由出口企业中标并自己生产的,免征生产环节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并抵扣或退还其外购原材料等项目的进项税额。“建筑材料“的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前暂定为:水泥、水泥制品、砖瓦、石灰、油毛毡、石棉制品、建筑用加工石及其他石料、其他建筑材料、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该条失效)
十、“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确定,以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上注明的贸易方式为准。
十一、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在1993年底前进口的库存原材料、零部件,按照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文件另行下达。
我局1993年底前按规定使用的“来料加工“(各作各价)免税证明“,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但出口企业在1993年底前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在1994年1月1日后交货或出口,并已开出“来料加工(各作各价)免税证明“的,仍继续有效,直到该证明规定的货物交货出口为止。从1994年1月1日起各作各价的出口货物,按照“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确定原则办理。
十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对出口企业填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审核签章的当月,对其销售料件的税款,应在当月出口退(免)税款中一次抵扣,如抵扣不完的,可顺延从下个月份的税额中抵扣,直到扣完为止。
对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计算公式中“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原则上应按销售同批进口料件的比例计算确定,为简化手续,也可在当月抵扣销售料件的应交税额时一次性抵减。
十三、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在出口退税额中抵扣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纳税额后,如该批料件不再加工出口,并向海关补交进口环节减免的税款,可凭海关的补交税款完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材料件已抵扣的应纳税款。(该条失效)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委托加工形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货物出口后,退还出口货物加工环节工缴费已纳的增值税、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以及进口环节实纳的增值税。
进出口税收是由国家政府设置的海关对涉及进出口业务纳税人所需要申报缴纳的税费进行计算征收的过程,是增加政府收入和保护本国商品生产的手段之一,进出口税收的类别主要包括增值税和关税。 海关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代征进口环节税(包括增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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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0出口发票金额一万五美金一切险是千分六战争险是万分之三,可以加载一起就是千分之6.3投保金额按照发票金额来投保就是一万五,只要后期理赔能提供发票或货值证明就可以了。货值*1.1*汇率*费率=保费一万五*1.1*汇率(现在是6.9)*费率千分之6.3=七百一十七保费应该是七百一十七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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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31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之所以未被国际社会或贸易组织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为:(一)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二)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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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41条新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1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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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纳税货物出口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8这种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般根据犯罪数额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