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有哪些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0:36:21 413 人看过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行申请的审查不属于司法审查权的范围,因为司法审查制度目前在中国大陆仅表现为行政诉讼制度,如果把法院对非诉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也作为司法审查,则把司法审查制度泛化了,人为地增加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复杂性,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针对上述不同观点,需要对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与申请执行中的审查作一下比较:(1)在提起程序与提起的条件方面。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行使在提起程序和提起条件方面须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审查提起诉讼的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起诉的被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有否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及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而对执行申请的审查,其提起的条件是根据《若干解释》中的规定。(2)在审查的对象、内容方面。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审查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内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及滥用职权;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执行申请,而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要求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是否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否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科以的义务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等。在我国,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采用形式审查而无权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内容并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因而申请强制执行之程序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程序。(3)在审查后果方面。在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履行判决等;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审查后,如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可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但不得更改行政机关决定的内容。

上述比较可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与对执行审查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别。尽管两者均属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一定行为的审查,但实际上体现了人民法院行使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权。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行申请的审查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范围。如同在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程序中,法院须对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一样。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的规定来看,两者审查的内容基本相似,均属形式审查而不涉及先前裁判或决定的实质内容。但对行政机关执行申请的审查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关系到行政目的能否实现的问题,因而在客观上起到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监督作用,但是这种意义上的控权与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是不能同日而语的。正是因为在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所以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执行权不是一般的执行权,学界大多称为行政司法执行权。

我国现行制度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与大陆法系行政强制执行中因涉及金钱给付、人身自由的执行而移送法院执行的程序较为相似。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将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交由法院为之,系行政执行体制不完备所为之权宜做法,究非行政执行制度之常规。行政执行之特点,在于由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是以,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原则上也由行政机关为之,始合乎行政执行制度之本旨。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移交案件,完全处于受托方办理受委托事宜,因此不得就实体上审查或更改行政机关决定,仅能就形式上审查其是否符合移交条件,行政机关移交法院执行之程序类似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程序,而非提起司法审查(诉讼)之程序。

有学者对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设置提出批评,认为:由于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采用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使得许多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流于形式,法院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并提出建议:在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时,应将日前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改为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法院适用特殊的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事实是否成立加以审查。然后,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学界另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应该取消目前制度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把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理由是: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认为是一种具有“独立类型”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如果否认行政机关自身有强制执行权力,就是否认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实际上就是否认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的最好出路是,一方面,把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加强对这一权力运用的行政程序控制和司法监督,关键并不在于把执行权从行政机关转移到司法机关

以上二种观点,第一种立法方案虽然强化了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有利于控制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执行权,但没有考虑到目前制度中申请法院执行案件过多、人民法院不堪重负的具体事实,这种制度设计会导致行政强制执行效率低下,不利于行政目的的有效实现。第二种立法方案,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并不能看作是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否定。台湾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将案件移交法院执行,与法院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法院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决定而非司法判决,故法院所进行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执行,这一观点目前在理论界得到了一定的认可。

实践的情况是,一方面大量的行政执行案件移送到法院执行,由于申请期限的限制和人民法院工作量的增大,相当部份执行案件不能得到妥善执行,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低下,依法行政的效果不能得以体现;另一方面,相当部份行政执行案件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人民法院未予以实质审查,同时也出于对行政机关工作的配合及对社会效果的考虑,决定予以执行,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4日 16: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执行相关文章
  • 如何指导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审查?
    审查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1、当事人起诉,法院依法受理: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4、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答辩;5、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作出判决。刑事证据如何审查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另一种是按照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核心事实和核心证据比较明
    2023-07-28
    396人看过
  •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模式探索
    近年来,陇西县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创新促工作,以和谐促执行,确保了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2005年以来,该院共审查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38件,执结232件,执行标的金额达352.36万元,执结率为89%,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肯定。2007年,该院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做了经验交流发言。随着陇西县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陇西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多样,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据统计,这类案件共涉及到12个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其特征主要表现为: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案件增幅较大;群体性事件苗头特征明显;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新类型案件增多;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抗程度激烈,等等。这些案件的执行,仅靠传统法律手段不仅不能奏效,而且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民法院与行政相对方
    2023-06-06
    347人看过
  • 设立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听证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未经开庭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等诉讼程序,由行政机关直接申请并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均难以把握。设立审查听证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予执行。第二,是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基本原则的要求。一般来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此时相对人已丧失司法救济权,但丧失了司法救济权并不意味着丧失了申辩的权利。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给予被执行人一个专门的申辩机会,也使行政机关有了一个再次对所作处罚决定进行“质检”的机会。第三、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执
    2023-06-14
    185人看过
  • 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审查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一)审查案件数量庞大,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2002年至2004年,安徽省法院共审查和执行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152件,年均17174件,是同期行政一审案件数量的3.3倍。8月份的调查结果显示,99.6%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每个基层法院当月平均审
    2023-04-01
    78人看过
  • 行政非诉审查期限
    一、行政非诉审查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一)审查案件数量庞大,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远比行政案件多,而且其审查和执行相当耗费时间和精力,因此目前此类案件已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二)案件数量受政策影响较大(三)地区差异大各地行政机
    2023-06-06
    445人看过
  • 行政案件的行政审查程序
    在立案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案件受理只进行正式审查。立案登记制度的本质在于将案件受理改为立案,法院不需要也不允许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与旧《行政诉讼法》仅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两条法条对立案审查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用第四条法条详细规定了符合立案条件和立案庭登记后的具体形式审查方法,并对违反立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了立案登记制度的顺利进行,清理了公民立案的门槛。法院立案庭或者建设后的行政诉讼中心在审查起诉状时,只需要审查形式上是否有明确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不需要审查是否有真实的利害关系原告、被告是否合适、证据是否充分,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就要接受案件。当然,在正式审查中,应赋予立案机构审查重复起诉的权利,避免重复起诉和多头起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滥诉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案件办理期限行政案件办理时限是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90日,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2023-08-05
    307人看过
  • 我国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般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通知履行和强制执行等环节:1、申请与受理。与行政诉讼执行不同,有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开始的唯一方式,人民法院无权自行开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般而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为行政机关。不过,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行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
    2023-06-06
    137人看过
  • 要怎样审查行政诉讼案件
    一、要怎样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二、行政诉讼案怎样去确定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
    2024-01-27
    359人看过
  •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管辖属于哪个法院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
    2023-02-07
    413人看过
  • 复审性行政诉讼证据与非复审性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具有复审性,即在行政诉讼之前已经历了诸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等完整法律程序。行政审判是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这在证据规则上体现为: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以行政程序中收集到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因此,复审性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予采纳等。特殊情况下,行政诉讼程序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复审性,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在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被告因没有实施特定的行政行为而被起诉,原告因要求被告实施该特定的行政行为而起诉,因而以被起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基础的复审无从谈起。此时,原告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告
    2023-04-30
    174人看过
  • 实质性审查生效条件有哪些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的实质性审查内容(1)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时,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期限届满通知书;(2)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了实质审查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3)逾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经补正仍不合格的,或者实质审查费逾期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
    2023-06-11
    193人看过
  •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如何进行的
    目前,最高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一,但多数法院的通行做法是: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是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三是根据《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四是听证程序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双方的身份,宣布听证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应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举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再次双方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庭评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2023-06-13
    276人看过
  • 非诉执行案件能申请补查吗
    一、非诉执行案件能申请补查吗不能。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非诉执行案件审查通过后多久进入执行程序非诉执行案件审查通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程序。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三、非诉案件有哪些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
    2022-01-29
    450人看过
  • 交通行政管理决定强制执行的性质有哪些?
    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2.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一、行政强执执行的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
    2023-04-06
    192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的制约和压力下,进行选择自身行为、改变行政相对人行为,最终达到行政行为的实现的活动过程。 这一过程不仅包含了被动、静态的法律义务的履行,更主要的是包含着主动、动态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更多>

    #行政执行
    相关咨询
    • 行政执行案件非诉处理有哪些方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8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审查标准是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非诉行
    • 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0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能申诉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30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常是由法院来执行的,作为被执行人不服可以上诉,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 行政执行非诉案件如何判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5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后的处置: 1、准予执行。 经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审查后,人民法院如果确认行政主体的申请以及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应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2、不予执行。 如果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形式和实质上的构成要件,则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3、中止执行。 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即:执行主体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被执行人死亡,需要
    • 行政复议涉及实质审查吗,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6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根据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规章的效力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执行”。在立法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的规章政出多门的情况比较严重,规章的制定和生效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规章之间,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规章的可信度受到损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