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9:13:15 266 人看过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既遂的判刑标准,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是需要基于实际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诈骗的具体方式,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节恶劣程度来进行认定,法院在调查后进行合法的判决。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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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8日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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