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并不等同于撤销。撤销是相对于存在欺诈等事由的合同而言的,解除是相对于依法成立,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失。与合同解除相比,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实际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均应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一般来说,可撤销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2、从适用范围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3、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4、从发生效力来看,合同的撤销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虽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于某些特殊合同,当事人若有特别约定,则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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