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五十年代合作化时组建的合作店、组演变而来的集体商业企业,三十多年来,它和国营商业、供销社结合在一起,构成我国商品流通的主体,在促进生产发展,搞活商品流通,扩大就业,提供积累,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集体
商业企业底子薄、基础差,经济负担重,尤其是近年来退休职工增加,一些企业退休费用负担已相当沉重,严重影响了这些企业的发展。为了保障集体商业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缓解企业退休费用负担过重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决定》(国发[1991]33号),现对集体商业企业有关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部门在开展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时,要将集体商业企业纳入统筹范围,尽快将集体商业企业统筹开展起来,以保障这些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商业发展。
二、我国集体商业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网点分散,核算点多。各地在组织集体商业企业统筹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即可按核算单位参加统筹,也可以其主管部门为单位参加统筹。目前,有的市县已经由商业主管部门按系统组织统筹的,应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逐步纳入
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统筹。
三、我国集体商业企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和经济承受能力相差悬殊,各地在开展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时,要本着切实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统筹的项目应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要避免向全民企业攀比,超越企业的承受能力。
四、多年来,集体商业企业的广大退休职工为发展集体商业企业,方便人民生活,为社会业务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解决好他们退休后的生活问题,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商业部门在开展统筹工作中,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相互协商,在当地政府
领导下,共同搞好集体商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在开展集体商业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并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有什么好的经验,请及时函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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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归口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意见(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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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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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申请参保的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1六政办【2008】76号文件的参保对象是:2008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三权在县”的城镇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固定职工。请您查找到原始档案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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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后患职业病的工伤问题四川在线咨询 2022-12-08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