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摘要: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属于不动产,对土地课税是一种古老的税收形式,也是当代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土地单列出来征收,如土地税、地价税、农地税、未开发土地税、荒地税、城市土地税、土地登记税、土地转让税、土地增值税、土地租金税、土地发展税,等等。有些国家和地区鉴于土地与地面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密不可分性,对土地征税往往未予单独列名,而统称为房地产税、不动产税、财产税等。
对土地征税,不论是单列税种,还是未单列税种,也不论其冠以何种名称,依据征税的税基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性质的土地税,以土地的数量或价值为税基,或实行从量计税,或采取从价计税,前者如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田赋、地亩税等,后者如地价税等。这种土地税的历史悠久,属于原始的直接税或财产税。另一类是收益性质的土地税,它实质上是对土地收益或地租的征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税制度比较薄弱,先后开征过的税种如契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但这些税种都不属于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的征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土地增值税。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又颁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土地使用税在下列范围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实际使用土地者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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