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汇票贴现后,如果持票人请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一、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办理的工作过程
1、填制贴现凭证。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由其出纳填制贴现凭证。出纳根据要求逐项填写贴现申请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以及汇票金额。
2、审核贴现凭证。出纳填写贴现凭证后,交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在贴现凭证第一联“持票人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由出纳将一式五联凭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申请贴现。
3、开户银行审查贴现凭证和汇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查申请人持有汇票是否合法、是否在本行开户、汇票联次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承兑银行是否已通知不应贴现等。审核无误后,在贴现凭证第一联“银行审批”栏签字并签章。
4、办理贴现。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在贴现凭证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等。
5、汇票持有单位出纳收到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交本单位制证会计编制收款凭证及转账凭证。
6、审核人员审核会计凭证。
7、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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