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兵、阮鹤抢劫、招摇撞骗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10:10 495 人看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51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永兵,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仙居县下各镇后冯村4组。因本案于2006年3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阮鹤,又名阮月,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临海市沿江镇孔岙村455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婉萍,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永兵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阮鹤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小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永兵、阮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永兵经王林斌纠集,伙同王林斌、朱广茂冒充警察在温岭市牧屿镇青年路108号以嫖娼要罚款为由向一男子索得人民币1050元及诺基亚2100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32元)。

2006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冯永兵、阮鹤经王林斌纠集,伙同王林斌、朱广茂携带电警棍、手铐,驾驶挂假武警牌照的轿车到温岭市牧屿镇寻找目标,因朱广茂临时有事,四人遂回到黄岩。随后,被告人冯永兵、阮鹤与王林斌又驾车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石浜快餐店门口,以警察盘问的名义将张双成等三人带上车,因其中二人身上没钱,即被放行。三人在车上对张双成进行殴打,抢得CECTGD800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637元)、存折一本。接着三人又把张带到临海市沿江镇孔岙水库,采用殴打、浸水等手段迫使张说出存折密码。在此过程中,三人还抢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同月13日,被告人阮鹤伙同王林斌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岩院桥支行取走存折上的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阮鹤分得3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冯永兵、阮鹤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各一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永兵、阮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伙王林斌、朱广茂的供述;被害人张双成的陈述;证人王国光、覃丽平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永兵、阮鹤伙同他人冒充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同时被告人冯永兵又伙同他人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被告人冯永兵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招摇撞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阮鹤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冯永斌、阮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阮鹤系从犯,且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永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阮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冯永兵的刑期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12年5月4日止;被告人阮鹤的刑期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11年5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雷文

人民陪审员叶炳炎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7: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招摇撞骗什么意思,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
    2023-08-15
    435人看过
  • 招摇撞骗罪转化抢劫罪的可能性有吗
    是有的;公安机关立案时,不能明确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违反的罪名,遵循就重不就轻。抢劫罪相比招摇撞骗罪要重,应以抢劫罪立案侦查。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或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会根据证据来确定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有法院根据证据定罪量刑。一、招摇撞骗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3、本罪的主体是一
    2023-03-03
    83人看过
  • 招摇撞骗罪的招摇撞骗行为怎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刑法第37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一、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
    2023-03-22
    443人看过
  • 男子冒充警察抢包裹涉嫌抢劫罪招摇撞骗罪受审
    80后男子李某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被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然而,李某出狱后不思悔改,又冒充警察,以怀疑包裹藏毒进行查案为由,采取用手铐把快递员铐住的手段,抢劫高档手机、笔记本电脑。因涉嫌抢劫罪、招摇撞骗罪,李某近日在海淀法院受审。连抢带骗多部手机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某使用化名,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在网络上订购电子产品,并在快递员派送快递件时冒充警察,以查案为由获取快递件。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李某便采取这种方式作案三起,其中被指控为抢劫罪的有两起,还有一起涉嫌招摇撞骗罪。2014年9月23日,李某在河南省郑州市南大街郁金香苑小区附近,使用手铐将亚马逊郑州分公司的快递员孙先生铐住,后劫取其派送的快递件一份,内有价值6588元的苹果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249元的苹果iPhone5S手机一部。一个月后,李某又来到北京,在海淀区普惠南里小区值班室内,使用手铐将京东北京分公司
    2023-06-11
    198人看过
  • 什么是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招摇撞骗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招摇撞骗罪既遂的处罚量刑: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若招摇撞骗他人财物还可能涉嫌触犯诈骗罪,此时需要从一重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
    2023-08-04
    271人看过
  • 招摇撞骗冒充僧侣定性为招摇撞骗罪吗
    招摇撞骗冒充僧侣是不能定性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才构成招摇撞骗罪,这种情况定性为诈骗罪的可能性大一些。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一、诈骗罪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2023-03-26
    492人看过
  • 被告人阮捕元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捕元,曾用名阮扑元,外号“攀云叽”,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隆回县北山乡塘托村6组5号。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字[2009]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捕元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宪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申新国、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菊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捕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阮捕元伙同王友晚、刘旭华(均已判刑),由被
    2023-06-11
    232人看过
  • 招摇撞骗罪抢劫罪同时有犯,可以数罪并罚吗
    是可以的;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
    2023-03-22
    384人看过
  • 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行为表现是怎样的
    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第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第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想象竞合犯,如果招摇撞骗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择一重罪处断,而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另外,根据本条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
    2023-03-22
    322人看过
  • 张亚鹤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5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亚鹤,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康王庙村3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鲁守忠,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鹤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鹤及其辩护人鲁守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6日2时许,在本市丰台区南国水乡美容保健中心店内,被告人张亚鹤、袁宝山(另案处理)与肉孜.买买提、买卖提.阿不拉、胡建立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互殴
    2023-06-11
    124人看过
  • 金永红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朝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永红,男,1963年3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试量镇金寨行政村金寨;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8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永红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金永红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永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永红于2007年8月28日14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甘露园西里一巷4排8号撬锁进入王珍旭(女,36岁)家行窃时,被王发现。被告人
    2023-06-11
    263人看过
  • 招摇撞骗罪是什么罪,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区分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如下:1、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2、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3、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招摇撞骗罪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犯
    2023-02-17
    212人看过
  • 招摇撞骗立案需要的证据
    诈骗罪报案并不需要直接的证据,只要受害人如实报案,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需要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一、招摇撞骗罪中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应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着手,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衡量指标,该罪情节严重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招摇撞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既无数额多少的要求,也无情节轻重的要求,即只要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
    2023-02-20
    127人看过
  • 冯礼军、柳国平、方群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3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礼军,又名冯李军,男,24岁,瑶族,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上述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羁押,2006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柳国平,男,20岁,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崇仁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上述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群,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崇仁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桃源乡方家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
    2023-06-11
    10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招摇撞骗可转化为抢劫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1-28
      招摇撞骗可转化抢劫的,对于不法分子招摇撞骗从事的犯罪活动,如果伴随暴力方式抢夺财物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将罪名变更,一旦认定为抢劫罪,处罚要更加严重。另外,招摇撞骗如果和诈骗犯罪同时发生,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 招摇撞骗罪转化抢劫罪的可能性
      西藏在线咨询 2021-08-11
      是有的;公安机关立案时,不能明确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违反的罪名,遵循就重不就轻。抢劫罪相比招摇撞骗罪要重,应以抢劫罪立案侦查。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或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会根据证据来确定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有法院根据证据定罪量刑。
    • 招摇撞骗的转化抢劫的怎么处罚?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9-30
      抢劫罪的处罚标准: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招摇撞骗罪的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 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的区别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30
      1.具体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 (2)行为手段不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5)犯罪目的的不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
    • 招摇撞骗罪与抢劫罪是否有关系
      北京在线咨询 2021-06-29
      (1)招摇撞骗罪与抢劫没有关系,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