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有多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08:02:50 282 人看过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法律上,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有仲裁权的第三者进行仲裁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手段。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为什么不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的案件的前提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退休后继续工作能否维权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就业或者再次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法院在实践中把这种法律关系定义为劳务关系。

在此案,虽然梁某在劳动争议仲裁委这里无法追回自己应得的报酬,但是还是有办法的。申请仲裁得不到解决,他就起诉到法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虽然无法得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保护,但同样受到一般法律保护。

劳务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餐厅口头承诺劳务报酬,这个合同已经生效。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仲裁、监察案件受理范围交叉的现状是如何的
    规定仲裁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与规定监察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存在明显的交叉。其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三类案件。受案范围存在交叉的三类案件中,社会保险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虽然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但不按规定缴费、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等。劳动报酬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或降低职工工资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主要表现为执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去年,我市仲裁机构受理社会保险争议、劳动报酬争议、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等三类案件共13216件,其中社会保险争议1411件,劳动报酬争议6815件,履行劳动合同争议4990件,这三类案件占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总数的95%;监察机构受理上述三类案件6248件,占监察机构受理案件总数的73.6%.由此可见,这三类案件占到仲裁和监察受理案件量的绝大部分,如果
    2023-06-14
    257人看过
  • 社保补缴案件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2014年6月1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明确: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保费问题。上海市明确出台这一规定,为仲裁机构是否应该受理社会保险补缴案件放出了一个新信息。近年来,劳动仲裁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特别是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占了近半数,而这其中,又几乎都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案件。以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4年的案件数量统计来看,受理补缴社会保险类案件占到受理案件总数的40.6%。甚至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补缴社会保险其实并无争议,用人单位愿意为劳动者办理补缴,只是由于缺乏正常补缴的途径,所以采取虚构争议事实,通过仲裁审理达成仲裁调解
    2023-06-10
    158人看过
  • 超范围仲裁的情形有哪些仲裁范围
    超范围仲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第二,依照《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超范围仲裁的法律后果是裁决被撤销。有的裁决中存在范围内裁决和范围外裁决并存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审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从尽快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出发,如果超范围仲裁事项可以与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裁决事项分开,应当只撤销超范围仲裁部分的裁决。
    2023-05-01
    98人看过
  • 仲裁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区别
    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法规,在所有当事人和律师等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双方对各自的权益全力的争取的一种活动。仲裁是诉讼当事人确定放弃争议,双方协商后,由法院作出判定来解决争议。这两种方法都可以解决法律纠纷,但他们有很多不同点。两者区别仲裁与诉讼相比,又有自身的特点: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2、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3、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4、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
    2023-03-05
    370人看过
  • 仲裁受案范围中出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界定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人事争议仲裁具体的仲裁管辖领域如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有:(一)因确认劳动关系
    2023-04-27
    372人看过
  • 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哪些案件适用于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主要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10、因
    2023-07-04
    127人看过
  • 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吗
    是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适用范围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
    2023-04-22
    478人看过
  • 人事仲裁与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
    根据《省仲裁暂行办法》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按照国家规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包括虽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满1年后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人事仲裁解决。仲裁受理范围主要包括: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发生的争议;④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发生的
    2023-03-27
    295人看过
  • 劳动仲裁及其受案范围你清楚吗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
    2023-06-09
    422人看过
  • 年龄限定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对吗?
    近日,郑州市的李某说起这事直呼想不通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有些地方劳动仲裁部门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我现年61岁,被用工单位辞退,到劳动仲裁院申诉,劳动部门答复我说年龄超过,不予受理,他们只为60岁以下的劳动者服务。劳动仲裁为什么有年龄限制?李某道。郑州市两个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表示,申请劳动仲裁确实有年龄限制,即不得超过女50岁、男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否则均不予受理。这么做可有法律依据?他们称仲裁法上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再是仲裁法保护的对象。每年超过年龄来申请仲裁的人不少,都没有受理过,因为仲裁法上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说,不仅有返聘的退休工人,还有从事环卫工作的大龄临
    2023-06-04
    158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扩大现实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为此,新法扩大了受案范围,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023-07-08
    337人看过
  • 仲裁受案范围及程序特点具体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另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受理案件。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
    2023-06-12
    138人看过
  •  仲裁机构审批涉外案件范围
    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常设的涉外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各种涉外仲裁案件。目前,我国除了这两家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外,按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常设的涉外仲裁机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负责处理各种涉外仲裁案件。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我 国 涉 外 仲 裁 机 构 有 哪 些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主要有以下四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仲裁协会、香港仲裁中心、澳门仲裁中心。这些机构负责仲裁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国内经济纠纷以及涉港、澳、台地区的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类型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
    2023-09-14
    322人看过
  • 什么是经济仲裁,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等各类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一、经济仲裁的流程是什么?(一)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二、经济仲裁的原则有哪些?1、自愿仲裁
    2023-05-07
    471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可提交仲裁案件种类的受理范围有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1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可提交仲裁案件种类的受理范围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仲裁案件受理法院管辖范围怎么确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31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法院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 经济仲裁一般有哪些受案范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5
      一般认为经济仲裁受案范围,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
    •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和程序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申诉—立案—调解—开庭审理—裁决
    • 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多大?你知道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2
      以下就是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解答、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涵义,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管范围,或称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 换句话说,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哪些仲裁行为拥有行政仲裁权,或者说是指公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人(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对事业单位、公民的哪些行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