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行政案件中的其中一项任务,所以跟行政案件一样都是可以集中管辖的,而且行政诉讼的集中管辖还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可以身躯很多麻烦也可以提高行事效率。
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重要意义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行政诉讼法能否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诉讼制度,受到各方期待和寄予厚望。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上述规定为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机制的关键环节。实践中,在行政区划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行政案件所在地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在地方,这种行政审判体制机制很难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特别是这种保护和干预关系已经固化,如果不对行政审判体制机制及时进行重大调整,行政诉讼突出问题仍将难以解决。
实践证明,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一部良法,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这部新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还有待观察。因此,应该在新法实施之初,通过落实新法有关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规定,及时对已经固化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进行调整完善,从而为新法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实施条件。
(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基本支撑。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目的在于解决有关部门和领导插手案件处理,导致有关诉讼出现“主客场”问题。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在于把分散于行政区划法院管辖的某几类特殊案件集中到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没有集中管辖就没有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涉及面最广、社会关注程度最高、最易引发纠纷。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使审查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职责,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由插手案件处理,有的政府部门怕败诉,不愿意当被告,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相较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导致行政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从长期的审判实践看,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干扰导致司法不公,产生“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三案”问题,更多地是以个体隐蔽方式出现,而对行政案件更多地是以部门组织形式公然进行干预。
面对这种干预,行政案件所在地法院往往有顾虑,不愿意受理案件,也有的法院为了获得当地政府的工作支持,甚至不惜以牺牲公正审判去主动迎合,让行政审判丧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因此,行政案件应该是跨行政区划法院重点管辖的特殊案件。同时,把其他涉及地区重大利益之争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干预的重大民商事等类型案件剥离出来,形成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同时,还办理一定种类的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等诉讼格局,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有了制度保障。
(三)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有力保障。当前,人民法院出现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主要发生在行政审判领域,这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行政诉讼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相对人来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制度,其作用的发挥在于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行政行为引发的信访纠纷约有400万至600万件,大量行政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解决行政纠纷渠道不畅,一些本应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渠道解决的案件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
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5.1万件,同比上升16.3%,这是近年来行政案件增长幅度较大的一年,但一审行政案件总数在行政信访纠纷总量中占比很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下一步关键在于实施。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诉讼制度能否建立起来,如何在行政诉讼领域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能否得到实质解决,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官民”关系能否重新塑造起来,关键要对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机制进行完善,让行政案件实现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真正把行政权关进法治笼子,有权不能任性。
(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及时回应。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其中,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随着综合执法的推进,特别是跨部门综合执法,这都必然对行政案件管辖提出新要求。
行政执法日益凸显的跨部门、跨地区综合执法特性,这是对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调整,作为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行政诉讼制度,也应该及时回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并作出相应调整,否则仍然坚持由行政区划法院管辖,这不仅不符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和执法要求,也会制约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也对行政应诉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利,造成执法成本高效率低。
(五)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其中专门就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等作出专门规定。2014年12月,随着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在上海、北京先期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已经成为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前沿阵地。“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改革举措目前正在跨行政区划法院稳步有序推进,行政案件目前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的一类案件。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虽然是局部改革,但能够产生全局性的意义。从先期成立的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运行情况看,进一步明确案件管辖范围仍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已经成为跨行政区划法院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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