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事项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关于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指引,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调整对象
从2013年7月1日起,对1-4级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即调整后金额=调整前每月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前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调整方案,在执行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新核定的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规定需调整上述待遇的,将统一在2013年7月进行核发。
三、其它
为保障上述待遇调整事项的顺利开展,请分局协助落实1-4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存验证工作,并及时做好有关政策解释。
分局在执行中遇有疑问的,请与市局工伤保险科或医疗工伤待遇核发科联系。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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