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第三人致旅游服务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0 22:01:27 413 人看过

江苏省常熟市尚湖公园游览区隶属于常熟市**风景开发总公司,公园内禁止机动车辆出入游览区。陆*明是个体木工,自2001年3月起为公园内照山楼工程进行装修,公园规定陆*明等装修工由公园西门口进出,不许经游览区,但陆*明经常骑摩托车从公园南门口进入,经游览区至照山楼,公园管理人员对此从未予以制止。

5月8日下午,张*平与父亲张*光及亲戚等6人在尚湖公园游览区处购买门票5张,因张*平是幼儿,门票免费。张*平等人从尚湖公园南门口入公园内游玩时,张*平被途经游览区到照山楼的陆*明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张*平至医院治疗,前后共用去医疗费近4000元。

8月,张*平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常熟市**风景开发总公司和陆*明,要求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平撤回对陆*明的起诉,选择按合同违约责任要求常熟市**风景开发总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回,继续审理其对常熟市**风景开发总公司的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请。**风景开发总公司则在答辩中提出,该事故由尚湖风景区、陆*明及张*平三方原因造成,责任应由三方共同承担。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等购票到被告的公园内游玩,原、被告之间即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为游客提供安全设施、场所之义务,被告虽明令禁止机动车辆驶入游览区,但被告未能完全履行此规定,致陆*明驾驶摩托车进入游览区撞伤原告,由此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提损失应为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被告与陆*明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双方的约定解决。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常熟市**风景开发总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6387元。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合同违约责任承担中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二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行为产生违约责任,侵害人身、财产权益产生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约行为性质的多重性,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既违反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侵权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而违约责任引发受害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受害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叠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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