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合同中的重大误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01 17:34:05 245 人看过

通常而言,所谓“重大误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合同本质性质的误解。

在此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原有的权益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都将会出现严重变化。

其次是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对于合同相对方的自主抉择权,正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体现。

在许多情形下,对相对方的错误理解并不会对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显著影响,只需对方同意签订该合同,自愿承担其中的权利和义务,便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案例之中,对合同相对方的错误认知亦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尤其是当此类误解发生于那些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互相信任基础上,并且非常重视相对方特定身份特征的合同之中,该当事人的身份对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再次,关于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若标的物的品质直接关乎到当事人订约的原始目的或者严重影响了他们所追求的重大利益,那么对质量的误解便有可能被视为重大误解。

不过,若仅是对标的物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误差,那么这样的误解并不足以被划归为重大误解范畴。

最后,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于同类别物品不同品种、规格之误认。

误将茅台酒当做二锅头进行采购,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对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动的标的本身产生了误解,应当被视为重大误解。

此外,对价款或报酬的误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并未对价金存有误解;

然而在履行合同时,由于过失原因,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过多的价款及报酬,此种情况显然并非是对合同本身产生误解,因而不能依据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该按照不当得利的处置方式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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