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因在校受到意外伤害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孩子在校发生意外,多数家长会将责任归咎于学校或肇事学生身上,要求赔偿。那么,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究竟应当怎样认定?学校或肇事学生家长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月30日,伴随着六一儿童节的到来,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特地赶到徐州幼儿师范学校,向即将成为教师的广大学生宣讲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有关内容,并对一些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例进行了解读。
学校无责型
幼童跑步被绊发生意外骨折
2010年9月10日上午9点多,4岁的小明在奶奶带领下到徐州某幼儿园上学。此时,幼儿园其他孩子已开始课间跑步,每班有两名老师在场管理。小明插入队伍跑了一会儿后,被前面一名跑步偏离队伍的小朋友绊倒,造成左手腕骨折,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全部医疗费用均由该幼儿园承担。一年后,小明家人以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教师没有监护好为由向幼儿园索要后期治疗、精神损失费等,被幼儿园拒绝。小明家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后经法官调解,学校给予小明经济补偿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小明发生意外系跑步偏离队伍的另一名小朋友引起,幼儿园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过错,并且幼儿园在事发后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救治,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出于道义给予小明适当补偿,双方自愿,法院予以支持。
设施隐患型
跳山羊未置防护垫学生摔成骨折
2009年9月某日下午,某中学15岁学生小李上体育课进行跳山羊游戏时。因为天气严热,体育老师将游戏地点设在树荫下,但此处为水泥路面,也没有放置防护用的垫子。小李在跳山羊落地时,没有站稳摔伤,造成左前臂开放性骨折。后小李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33482元。法院认为学校对该项活动组织不严密,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存在过失,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小李年满15周岁,在该活动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3660.47元。
法官点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本案被告学校在安排学生体育活动时没有充分注意到跳山羊游戏可能存在的危险,将活动场地安排在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的水泥路面,以致发生原告的伤害后果,对此应当负主要责任。
管理过失型
学生课间打架老师管理疏漏
张某与肖某是某校初一同班同学,一次课间,二人因争一张凳子发生纠纷,被当课老师劝阻。下课出教室后,肖某先是打了张某头一下,见张某还手,其又用双手拉住张某双肩并用膝盖撞击张某的腹部数下,被同学劝开后,张某腹痛厉害倒在地上,学校得知后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张某被诊断为大网膜破裂,致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事发后,张某的父母要求学校和肖某赔偿经济损失,学校认为,学校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没有疏于管理,张某受伤是肖某的故意作为所致,不同意赔偿。张某的父母遂将肖某和学校告上法庭。
法官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某在校期间,采取暴力致原告张某损伤,肖某应负主要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当课老师发现张、肖二人纠纷后未引起足够重视,继而发展成学生互殴事件,学校存在管理疏漏之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张某课后被肖某打了一下后,未冷静对待,而是还手,以致自己后来被打伤,其也有一定过错。由于原、被告都是未成年人,二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判定原告张某的损失,由被告肖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60%,由被告学校负担30%,其余10%的损失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负担。
■法官警示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家长应避免过度维权。
校园伤害事故一般分为两种:意外事故和伤害事故。《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情形,如果是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行为没有不当的,学校则不承担责任。
学校是否担责、具体承担多少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要件:学校是否履行法律法规和上述条例规定的职责;学校教职员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存在擅自离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等。与此同时,学校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呈正比。
此外,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并不存在将监护权转移给学校的说法,学校只承担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过错责任;家长在维护自己孩子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做到宽容和体谅,让孩子学会宽容,也能帮孩子赢得友好的成长环境。因此,家长也应当尽量避免安全过敏症和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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