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措施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0-29 14:27:55 365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中调查证据的措施有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调查的措施有很多,包括当事人自行调查、向法院申请调查、要求人关单位协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二、证据调查的原则

1、证据调查合法性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调查的合法性是传统的证据学理论强调的证据调查的首要原则,它也是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基础。首先要求证据调查的主体要合法。我国民诉法并没有就证据调查主体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结合民事诉讼实践,证据调查主体合法至少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法院调查证据时只能由法院的工作人员亲自进行(实务中多为本案主审法官与书记员);

(2)证据调查须由两名以上法官共同进行,而不能由一名法官单独进行。

2、证据调查及时性的制度化保障

证据调查的及时性是传统的证据学理论强调的证据调查的另一个原则。事实上,诉讼过程中时间的流逝还是影响司法裁判公正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主要是因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身就是一些事实,要通过一定的实物或者人的陈述表达出来。一般说来,离民事纠纷产生的时间越近,那些能够反映民事纠纷真相的实物就越容易找,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越清晰。相反,时间拖得足够长的话,证据就有可能灭失,证人也有可能失踪或死亡。因此,为了在最大限度内减少错误的风险,程序正义要求必须确保在证据仍然“鲜活”时进行审判。

三、民事诉讼中怎么质证

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

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利害关系人(如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对于有疑议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

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时,为将损失扩大化,当事人提交一些食宿发票、火车票等,这些损失即便发生,在法律上也难认定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直观上不存在联系的证据,可以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

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

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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