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入网程序
第三章入网费的缴纳
第四章供热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五章供热设施的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秦皇岛市热电联网集中供热入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2000年1月27日
秦皇岛市热电联网集中供热入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减轻城市环境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热电联网集中供热(以下简称集中供热)入网管理,是指在秦皇岛市热电联网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的热用户,在入网供热前缴纳入网费,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直至入网供热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入网费主要用于二次管网干线的建设。供热管网包括一次网(热源出口至换热站的供热主干线);二次网(换热站至庭院管网的供热管线);庭院管网(小区内供热管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热电联网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所有热用户。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集中供热是根据城市供热发展要求,本着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社会出资建设,对供热经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热力总公司是城市集中供热经营单位。
第七条规划、环保、房产、土地、物价、城建综合开发办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协调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实施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须服从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凡在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的原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必须纳入集中供热网或实行新型节能、污染少的供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设施。
第十条根据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的需要,供热主管部门可征用单位自建锅炉房,保证集中供热规划实施。
第二章入网程序
第十一条凡列入参加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必须提前到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办理用热登记,提供规划平面图、采暖平面图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集中供热经营单位按照集中供热有关规定,对列入参加集中供热的热用户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勘查,并根据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的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及热负荷情况,确定能否符合入网。因负荷已满,不能入网的热用户,应采取新型、节能、污染少的供热方式供热。
第十三条经批准入网的热用户,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到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15日内缴清入网费。
第十四条凡列入入网的单位,其供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由集中供热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工程竣工后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工程验收,并拿出意见。
第十五条集中供热经营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按合同执行。
第三章入网费的缴纳
第十六条入网费由集中供热经营单位统一收取。收费标准:
1、新建小区每平方米按70元收取入网费(建筑面积);
2、旧小区每平方米按20元收取入网费(建筑面积)。
旧小区是指1998年以前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正式批准建成的锅炉房,并于1998至1999采暖季已供热的小区。
第十七条新建小区入网费由房屋开发商、单位或个人建房缴纳。旧小区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由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已参加区域集中供热的热用户,拆迁重建和扩建房屋,新增面积执行现行供热入网费标准,缴纳入网费。
第十九条新建小区缴纳的入网费,开发单位可按收费标准计入房屋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旧小区也可以将原锅炉房的固定资产(经评估后价值)、用电权、用水权抵顶入网费,不足部分再用现金补齐。
第四章供热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设施必须实行分户控制供暖或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在承建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原区域锅炉供热小区应统一按规划分期纳入集中供热系统,小区入网除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供热管网的材质和使用年限等资料,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组织接收单位和移交单位共同验收,符合集中供热入网标准的方可供热。对管网存在的问题需要更换改造的,由移交单位出资改造或委托接收单位实施改造。凡需供热经营单位接管过来的管网具体事项经双方协商而定。
第五章供热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中供热系统,从热源供热主干线至小区入口(或原小区锅炉房),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从小区入口(或原小区锅炉房)至入楼阀门井和热用户的楼(室)内共用部位采暖系统(庭院管网)由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室内自用部位的供暖系统由产权人负责维修。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可接受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热用户等单位的委托,实行有偿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原区域锅炉供热纳入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因室内采暖设施设计不合理、材料质量等方面有问题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可由原管理单位按集中供热经营单位的要求进行更换、改造,也可出资委托集中供热经营单位进行更换、改造;对无管理维护能力的热用户,可委托集中供热经营单位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改造、维修后的室内采暖设施,都要进行一个采暖期的试运行,经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供热。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停供,直至改造合格后再供热。
第二十八条因室内装修影响供热设施抢修的热用户,应自行拆除;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自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私自开闭热网控制阀门、人为损坏供热系统设施、设备,影响正常供热,毁坏、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等违章行为,由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供热经营单位在入网管理过程中,没能按国家标准达到要求,有义务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标准。
第三十二条集中供热规划区内,应入网的热用户经申请由供热经营单位审核、勘查,准予入网的,双方签订合同,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职责,如违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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