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的证据如何申请排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00:50:20 162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也就是说,如果你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排除对你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证明责任在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证明不合法、或者证明不了合法,都会被依法排除适用。

一、检察院什么情况下会退侦

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检察院在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遗漏罪行,或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又违法情形,检察院依法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二、法制科退回案件的原因有几种

法制科退回案件一般是由于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如果出现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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