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事项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的范畴
以下事项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的范畴: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二、债务重组的流程是什么
债务重组的流程是如下:
1.债务重组准备工作。接受委托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对主体资格、法律条件,各当事方的资信以及是否涉讼、存在或有债务等进行调查;协助全面清理负债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清查企业所有的债权人、债务性质、债务成因、债务数额、期限、诉讼情况、财产抵押情况、查封保全情况、担保情况等。债务重组的准备工作是债务重组行动的基础。
2.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分析债务重组存在的法律风险,排除法律障碍,确定有关重组行动的合法性;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和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预测,策划债务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程序和实施步骤。
3.实施重组方案。
三、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哪些内容
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以下内容: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等;
4.以上方式的组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能够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n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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