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2月,原告某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案外人某建筑公司就被告开发的博物馆门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签订了《博物馆门楼铝合金门窗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被告为甲方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为乙方即总承包施工单位,原告为丙方即指定分包单位。被告与建筑公司双方将博物馆门楼铝合金门窗及三绞六碗制作、安装工程及二次深化设计委托原告负责施工,该合同总价款暂定柒拾伍万人民币,此后原被告及建筑公司三方又于2009年6月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门窗价格定为人民币柒拾伍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
该合同及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三方约定完成了该工程全部施工,并于竣工当日向被告及建筑公司提交了验收、结算等文件,但被告却迟延办理结算手续,且未按该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关工程价款。直至今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价款180387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2011年1月,原告天津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与我所律师成立委托代理关系解决合同纠纷。负责本案的律师详细的研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支付拖欠原工程的价款180387元。
审理经过: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博物馆门楼铝合金门窗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共13页
2、竣工验收证明单
3、被告已支付款项801720元的进账单,共5页
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项人民币180387元,违约金10503.9元,共计190890.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律师针对合同纠纷发表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被告应支付工程剩余款项180387元、违约金10503.9元,共计190890.9元。
裁判结果
通过律师的大量工作庭审中被告违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完全支付了工程款项,原告装饰工程公司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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