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6 11:20:31 227 人看过

一、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

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构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构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构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构(公安机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有什么

(一)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二)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三)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

(四)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构指定管辖。

(五)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构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对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构管辖。

(六)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构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构有义务协助。

三、行政处罚会留下案底吗

行政处罚不会有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但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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