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6〕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查开发企业资质。建立涵盖全市房地产开发、建筑、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和项目管理等行业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库,对新申办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实行网上审查制度,杜绝证书重复使用。同时,向人事部门征询对新申办开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证书的审查意见,严防假证、借证、串证等现象发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部门,对新申办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其资金来源不清、不具备规定资质的不予批准,不准其参加房地产开发和用地的招、拍、挂。
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严格土地招、拍、挂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建设年限等内容,鼓励真正有实力的开发企业进入市场。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根据国家建设部《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用途等进行监管,并控制一定比例的预售资金,直至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通过社会评审后为止,防止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和获利后逃避相关责任。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27号),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对情况特殊,经市政府批准缓交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收费部门签订还款合同,明确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缓交利息等内容。建立房地产开发收费联系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将缓交收费的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情况及时通报市房产住宅部门。对缓交、欠交城建收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交齐欠款前,市房产住宅部门不予批准预售商品房,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各参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对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按规定减分,确定等级,记入信用档案,按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管理。各审批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发企业参加土地招、拍、挂的资格参数和办理项目中审批、审核、审查、备案的重要依据。对连续3年被评为绿牌的企业,市政府授予其信用优秀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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