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欠条丢失怎么举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7 09:54:28 492 人看过

一、法律规定欠条丢失怎么举证?

法律规定欠条丢失可以提交其他的录音或者是付款凭证等相关的证据,从而举证。

1、对于丢失欠条的情况,也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如果还有证人见证的话,就最好不过了。

3、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有借条复印件债务人不承认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向法院起诉归还借款,按规定应当提交原始借条或其他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等。这样法院才会支持诉讼主张。反之,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法院则不支持还钱的诉讼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因此,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而其不认可出示的借条复印件,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借条是一致的,法院才会支持诉讼请求,否则将面临败诉的后果。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要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相关的欠款方面的纠纷,那么必然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比如说证明存在欠款关系最为重要的就是欠条这样的一种证据,但欠条丢失的话也可以提交转款的凭证,还有就是证人证言,或者是录音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n(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n(二)众所周知的事实;\n(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n(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n(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n(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n(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n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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