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目。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二、办理材料
一式四份,比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一式五份,比例尺1:5000)。
申请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批准的文本复印件。
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
区级、市级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
由区林业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出具查验报告表。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通知》(财税〔2015〕122号)标准缴纳。
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
可在国家林业局网站下载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
与该申请使用地块一致的林权证。无林权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金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区林业局组织对申请资料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广东省林业厅委托事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行政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预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当出现申请人超过期限不来现场提交材料的情况时,应为作废办结。当需要申请人补交补正材料时,预受理状态应为补交补正材料,系统发出补交补正短信告知,由申请人网上补交补正材料,产生新的申办信息。)
3.受理(现场勘查,核对资料。)
4.承办
5.审核
6.审批
7.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金湾区办公中心23号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2017年)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全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2017年)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全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7年)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2017年)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2006年粤府令第106号)(2017年)
第355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2017年)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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