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尚新民报道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获悉,根据上级部门有关通知精神,我市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该科科长李萍介绍说,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考虑到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待遇水平较低的实际,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基数:1.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60%。2.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55%。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伤残津贴的调整。2008年10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怎么算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计算是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85%,三级为本人工资80%,四级为本人工资75%计发,而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伤残等级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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