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建设部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进行。
第二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承担建设部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书(状)副本由政策法规司负责接收。
负责文件收发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书(状)副本的,应当立即转交政策法规司,并办理交接手续,注明交接内容、交接人员姓名以及交接时间。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行政起诉书(状)副本后,应当立即签收并呈报分管法规的副部长。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了解案情,提出应诉意见、拟定参加应诉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部外的专家)名单,报分管法规的副部长和部长。
第六条部长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并签发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搜集整理拟提交法庭的证据和有关材料,拟定答辩书,答辩书须经分管法规的副部长批准;情况复杂的,由分管法规的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批准。
第八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答辩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诉讼代理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遵守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分管法规的副部长和部长,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部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决定上诉,或者原告、第三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时,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准备二审的诉讼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政策法规司应当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0日内立卷归档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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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1条规定全部内容?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30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