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在转包人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况下,可能永远无法主张权利,对于众多的农民工来说维系生存的血汗钱可能永远都难以要回。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
当发生纠纷后,承包人如何选择确定谁作为被告,就显得尤为关键。有时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不是同一个主体,有些是合格的主体,有些不是合格的主体,确定发包人作为被告,应从签订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与合同的关系、民事责任承担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来考虑。
可以依据合同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确定为被告;在共同发包中,将合同中各个发包人都列为被告;签订合同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就要找出实际上的发包人,以便确定将谁列为被告较好或者是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和实际上的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确定发包人为被告时,应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这样,才能终达到诉讼的目的。
根据《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符合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门类众多,要求各异,因此必须有相应的竣工验收标准,以求遵循。一般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以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等的验收标准。
例如:
1)土建工程验收标准,是指凡生产性工程、辅助公用设施及生活设施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各项要求,在工程内容上按规定全部施工完毕,即对生产性工程要求室内全部做完,内外粉刷完毕;建筑物、构筑物周围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畅通。对生活设施和职工住宅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求水通、电通、道路通。
2)安装工程验收标准,是指按照设计要求的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各道工序全部保质保量施工完毕。更新改造项目和大修理项目,可以参照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根据工程性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业主与承包商共同商定提出适当的竣工验收的具体标准。
(2)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使工程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3)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无误后,方能同意竣工验收。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主要有以下几项: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7)试验、检验报告;8)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9)竣工图;10)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施工企业提供的以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符合工程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准确、完整、真实,才可以签署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属于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有些工程尚在质量保修期内就出现质量问题,这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存在一定的问题。而有关单位往往不愿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保修期本身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等,这些因素就很容易相互引发纠纷。建立完善合理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于解决出现质量缺陷时的纠纷都有重要的意义。
(5)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强调了这些使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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