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9:53:27 498 人看过

(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RacialDiscrimination)

公约于1969年1月4日生效,中国政府于1981年12月29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并于次年1月28日对中国生效。

公约对“种族歧视”的定义是: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

禁止种族歧视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人种都能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人权。

(二)《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SppressionandPnishmentoftheCrimeofApartheid

该公约于1973年11月3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7月18日生效。中国政府于1983年4月18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同年5月18日对中国生效。

“种族隔离罪行”包括南部非洲境内所推行的相类似的种族分离和种族歧视的政策和办法,即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有计划地压迫后者而作出的不人道行为。

种族隔离罪行是对人身自由及生命权的蔑视,是一种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为此,各缔约国对被控有种族隔离罪行的人均有刑事管辖权。

(三)《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andPnishmentoftheCrimeofGenocide

该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51年1月12日生效,中国于1983年4月18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同年7月18日对中国生效。“灭绝种族罪”是蓄意全部或局部地消灭某一民族、种族或宗教集团的行为。

包括:

(1)杀害上述团体成员;

(2)致使该团体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态之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生命;

(4)强制阻止该团体的生育;

(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灭绝种族罪构成国际法上的罪行。

(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DiscriminationAgainstWomen

该公约于1979年12月18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生效,中国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该公约,并于同年12月4日对中国生效。

“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在男女平等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

(五)《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禁止酷刑公约)ConventionagainstTortreandotherCrelorInhmanorDegradingTreatmentorPnishment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84年12月10日通过,于1987年6月27日生效,中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该公约,并于1988年10月4日对中国生效。

“酷刑”是指为了取得情报、逼取口供等目的而对个人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使其遭受剧烈疼痛或痛基苦的行为,而此种疼痛或痛苦是由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员所造成的,或是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酷刑严重侵害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尊严,对社会造成损害,所以,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酷刑。

(六)《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theRightsofChild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1990年9月生效,中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并于次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该公约,“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的权利包括:

(1)生命权;

(2)最大限度得到存活与发展权;

(3)尽可能知悉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权;

(4)言论自由;

(5)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

(6)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7)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8)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权;

(9)受教育权。

(七)《发展权宣言》DeclarationontheRighttoDevelopment

发展中国家于上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发展权”概念,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宣言》。

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和各国人民都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使得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

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在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上,与会各国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一致重申了发展权的思想,使这项权利得到普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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