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诉汕头市威仕达化妆品有限公司、萍乡市昌盛大药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35:47 128 人看过

提交日期:

2009-12-1518:00:31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萍民三初字第24号

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组织机构代码717046612。

法定代表人孙文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满江,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威仕达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窖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775028-6。

法定代表人朱长伟,公司经理。

被告萍乡市昌盛大药房,住所地萍乡市鹭岛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54200658。

法定代表人刘芦萍,药房经理。

本院在审理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诉汕头市威仕达化妆品有限公司、萍乡市昌盛大药房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陶勇

审判员朱富萍

审判员张艳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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