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等五人参加港中旅组织的赴藏旅行团,途中因西藏特殊的气候和环境,造成部分景点和餐宿未完全符合行程要求,因此黎某等五人将港中旅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港中旅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每名游客违约金3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黎某等60人组织一个赴西藏旅游团,行程共计14天,并约定了住宿标准和餐饮标准。该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到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2006年7月13日晚,因从山南去林芝的路非常难走,如果按原日程,途中住在泽当,将会延长行程,故在港中旅公司的建议并征求了大部分团员的意见后,决定改住加查县。2006年7月16日,港中旅公司未按《旅游行程表》的行程安排旅游团参观布达拉宫。2006年7月22日上午至下午3点,港中旅公司安排旅游团参观布达拉宫,后驱车前往纳木错。在旅游团前往纳木错的途中,因突遇山体滑坡、交通堵塞,港中旅公司在征求大多数团员的意见后,决定放弃游览纳木错并返回拉萨,返回住宿问题随机处理。当日晚上,因拉萨住房满员,港中旅公司将旅游团安排在拉萨兵站吃住,晚餐及住宿标准低于合同约定。2006年7月25日,旅游团在游览李家峡坎布拉国家地质森林公园时,由于港中旅公司行程安排过紧,加之当地景点吉普车出现问题,导致旅游团未能按照《旅游行程表》约定的行程时间、景点游览李家峡坎布拉国家地质森林公园。
旅游结束后,港中旅公司就旅游团在旅游期间出现的问题与团员协商退款事宜,其中55名团员接受了港中旅公司每人退款600元的方案。黎某等5人与港中旅公司协商未果,将港中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港中旅承担违约责任,并索赔11165元。
港中旅公司以西藏的气候和环境特殊,造成部分景点未完全按照行程进行游览和部分正餐、住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有双方协商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当日行程安排相对紧张的原因所造成为由,不同意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认为,港中旅公司调整部分行程系出于游客的利益,并得到了大多数团员的同意,符合港中旅公司提供的《旅游行程表》当中的约定。而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游览纳木错,系旅游团在乘车前往纳木错途中突遇山体滑坡、道路堵塞所致,港中旅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在征得大多数团员的意见后,决定放弃纳木错的游览,返回拉萨,其做法亦符合合同的约定。
但一中院同时在判决书中指出,造成黎某等5人未能按照《旅游行程表》约定的时间、行程游览西藏全部景点,致使黎某等5人在此次旅游过程当中存在一定的遗憾,既有不可抗力的原因,亦有港中旅公司在旅游团成行前后组织不利的原因所致,港中旅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据此,一中院酌情判定港中旅公司赔偿黎某等五人每人违约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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