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定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04:00:18 484 人看过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内涵

随着对权利保障与个人尊严的重视,现代法治国家的刑罚观念与刑事法治理念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单纯的刑法报应观、重刑主义受到了否定与批判。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单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严苛的刑罚,也许能在短期内形成强大的威慑,但从长期来看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控制及预防犯罪的效果。相反,基于刑法谦抑、刑罚轻缓及人道主义观念来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是否从宽适用刑罚,反而可以更好地获得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矫正犯罪的社会效果,并达到修复社会关系与法律秩序的目的。从我国的刑法观念来看,“有罪必罚、疑罪轻罚”的思想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可能会造成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误读。因此,构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必须首先摆脱传统刑法观念的束缚,真正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的犯罪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1、对“认罪”的理解。对于认罪的内涵,实务部门、专家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认罪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只要承认被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不问这种事实行为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罪应当是对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承认,如果只承认其具有犯罪事实,但是并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不能构成认罪。只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才能认为是认罪。另外,被告人对影响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有异议的,不能构成被告人认罪,对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有异议的,不影响对其认罪的认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法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都属于被追诉人的认罪。坦白是被动供述,自首是主动供述,但“坦白”与“自首”均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处认罪的概念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即被追诉人既要承认“行为”,也要承认“犯罪”。陈光中教授认为,被追诉人的认罪应当是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包括被追诉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包括罪名、犯罪形态等的认识,可将之简称为“概括认罪”。“概括认罪”的积极要求是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且认为已经构成犯罪;消极要求是被追诉人对行为性质的误判不影响认罪。被追诉人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回溯性考察属于事实判断,判断标准为主观认识是否符合客观真相。而同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具有主体性、时间性等特点,被追诉人的误判是较为正常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较全面的概括了认罪的内涵,即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且构成犯罪,对罪名和犯罪形态的误判不影响其认罪的性质,且对证明犯罪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予以认定。

2.对“认罚”的理解。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或即将判处刑罚的认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起诉前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先前判决可预测的量刑结果,还是起诉后公诉机关“就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均非通过审判程序得到的量刑结果。由于主观认识随着诉讼程序的运行而深化,对是否不起诉和判处刑罚预测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最终的刑罚只有经过裁判者的最终处理才能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在“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部分提出:“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和“积极退赃退赔”并列,作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能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13条也将“被告人自愿认罪”同“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列。因此,“认罚”并不是对最终量刑结果的认同,而是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或可预期刑罚的认同。认罚需体现其悔罪性,而主动退赃退赔作为悔罪性的体现,是被追诉人“认罚”的一种特殊表现。

3.对“从宽”的理解。从宽应该包含程序上的从简和实体上的从宽量刑,程序上从简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考虑,在下文将会阐述。实体上的从宽量刑指法院在最终裁判结果上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罚处罚上的实体利益为考量标准。英美法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在从宽上有时还包括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将重罪更换成较轻罪名,考虑到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与英美法的刑法罪刑等级差异较大,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也不得在协议过程中降格指控,将重罪协商成轻罪或协商减少指控改变罪数。在依法认定被追诉人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同时,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与之相符的从宽处理结果,是这一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因此,从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以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或者缓刑,甚至对于轻罪的不起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从宽应针对不同案件类型、不同时间节点、不同认罪认罚的具体方式应体现不同层级的差异性。譬如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幅度应明显高于审判庭审阶段认罪认罚可获得的从宽处理幅度;积极退赔退赃的认罪从宽处理的幅度应相应加大。

4.认罪认罚的证明标准。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到1996年、2012年两次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公安司法机关不仅应审查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合法性,而且要基于客观真实原则审查判断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只有达到证明标准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才可以作出相应的从宽处理。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即便被追诉人作出了自愿、合法的有罪供述,也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中,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罪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实和情节必须查清。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在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罪证明标准的同时,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三点解释: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为了防止“被迫认罪”和“替人顶罪”,特别是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对满足犯罪基本构成的相关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并不意味着一些次要的事实、情节都要达到此种程度。就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认为达到了《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基本事实”是指影响被追诉人定罪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和情节。“基本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的证据。另外,认罪认罚的证据规则应适当从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5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5.上诉权的限制。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之一,不能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就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但是同样也不能在适用此制度的同时还放任被告人随意上诉,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增加司法机关的压力。陈光中教授认为,可参照现有法律制度设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确立了基本规则,可以参照法定程序处理被告人上诉案件。具体而言,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开庭前以阅卷的形式审查认罪认罚的事实、证据基础。如果有证据证明一审案件事实确有重大错误的,应当正式开庭审理。否则,可直接驳回被告人的上诉。另外,对上诉进行审查时,应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相关的程序问题作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构建

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认罪”并且“认罚”是犯罪嫌疑人适用“从宽”的前提,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表述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以及“被告人自愿接受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此,“认罪认罚”在程序法中具有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功能,而从宽在程序上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诉讼节点。

1.侦查阶段一般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定的各种侦查措施,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等。只有在案件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公安机关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审查案件后才能确定是否采用认罪认罚制度处理此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罪认罚制度并不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产生影响,相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可以使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利于侦查机关顺利收集有关证据,通过后续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现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同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的,侦查机关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也可以将其记录在侦查意见中。由于侦查机关公权力的天然优势、侦查活动的秘密性等特点,一旦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承担此项职能,可能会出于减轻办案压力或者其他目的,而采取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进而造成冤假错案。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程序应主要始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负责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向其充分说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包括审理程序的差异、上诉权利的限制等,在核实确认犯罪嫌疑人选择的自愿性后检察官应当提出可能的量刑建议,并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律师的权利。对于没有聘请律师但犯罪嫌疑人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知晓其对认罪认罚的意见和态度,在获得犯罪嫌疑人首肯的前提下,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共同协商。

控辩双方的协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承认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二是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或与检察院达成量刑协议;

三是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适用某一诉讼程序来审理本案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

四是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因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后的法律后果。协议书需要经过控辩双方的签字确认。

在协商过程中,检察官应当保证律师充分阅卷并了解案件情况,所提出的协商建议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3.在法院审理确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检察院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材料移送至法院,向法院移送程序适用建议和认罪认罚协议时,法院需全面审查该案件是否达到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条件,对认罪认罚协议的合法性、正当性予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结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综合表现,并听取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是被告人是否满足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条件,包括是否构成认罪、认罚,且符合相应案件类型的特殊要求。

三是控辩双方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的合法性。重点审查案件事实与协商认定事实是否相一致、认罪认罚协议是否违反刑法实体法律的规定。

四是检察院移送程序适用建议的合法性。由于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中均有体现,法院应着重审查是否满足不同程序类型的条件,有无存在程序转换的可能。

五是是否存在其他不得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因素。对于审查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法院应对认罪认罚协议予以最终确认,赋予其最终的法律效果。

一、律师的积极作用是什么?

(一)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符合“三性”要件

“认罪”的核心内容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被追诉人自愿供述被追诉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承认构成犯罪。其要求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认罪的自愿性;二是认罪的自愿性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基础之上;三是被追诉人对被指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认知符合明智性。律师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符合自愿性、真实性以及明智性。

一般情况下,被追诉人不具备法律常识或者因其法律权利受到限制,对案件的事实基础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难以有客观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所以认罪认罚案件必须有专业律师介入。

(二)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利益

被追诉人牺牲了正当权利如法庭辩论程序等的利益,则就应获得相对的实体性利益,否则就不符合利益和权利的对等原则。所以应该给选择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相应的利益。律师代理被追诉人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以及被害方进行有效沟通,可以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利益,包括争取在侦查阶段适用较宽和的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获得轻判以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赔偿数额等。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笔者不主张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因为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倾向于获取被追诉人认罪口供,怠于行使调查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但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作出自愿认罪供述。相对而言,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律师可以建议侦查机关适用强度较低的强制措施,以及在侦查终结所作的起诉意见书上写明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在审判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有助于获得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根据试点方案,律师可以对“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提出建议。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实际上会给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带来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当案件可能存在实体上无罪或程序上无罪的疑点时,案件的审查程序实际上起着最后的“把关”作用。例如,当案件处于罪与非罪边缘时,有些被追诉人会选择从一般社会评价的角度认为自己犯罪,并自愿认罪以求减轻处罚,律师参与能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建议办案机关选择规则完整的普通程序严格审查案件,防止无罪的被追诉人受到刑事追究。即便律师了解到被追诉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但若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程序不规范等情况,且有可能根据疑罪从无或排除非法证据获得无罪开释的,律师也可以建议被追诉人放弃认罪认罚,选择无罪辩护来开脱罪名。此外,《试点办法》中还规定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意见,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这意味着生效判决作出前,案子还有变动的可能性。律师的有效辩护可以帮助法官在最后关头发现疑点,避免最终形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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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中的认罪的认定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自愿”,是指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骗、引诱下的自主语言表达或思维表现;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予以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什么?(一)认罪的形式1、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定案意见的,也视为认罪,主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具体事实的遗忘和对法律的错误认识。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仅供述一个罪或者部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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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2、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检察院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好认罪认罚书,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认为无罪不要签。检察院可以决定从宽处理,不起诉或者起诉后法院从轻作出判决。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认罪认罚书该不该签?认罪认罚书该签,因为符合法定条件,签认罪认罚书可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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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一是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三是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四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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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叫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最快几天依据相关的法律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
    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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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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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刑诉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0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累犯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17
      1、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没有规定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以累犯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1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该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 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刑罚。 因此,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实体上、程序上依法从宽处理。
    •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程序中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公安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10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处理犯罪后自首的一般规定,是处罚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