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43:31 339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3-4-10【实施日期】2003-4-10【发布单位】【文号】国土资发(2003)108号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四)《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特别是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划对补充耕地的潜力分析是否科学可行,规划是否体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点补平衡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主要规划指标,对近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是否合理。

(三)规划是否体现以土地管理和复垦为主补充耕地的方针,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否突出重点、布局合理、切合实际,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是否切合实际。

(四)规划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土地开发整理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对筹资分析是否深入、全面,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是否充分。

(五)规划的实施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较强的可行性。

(六)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研究、规划图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预审

规划编制完成后,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预审稿,报部规划司。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送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审查,同时送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根据需要,可以召开预审会议,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

规划司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汇总,提出规划预审意见。

规划预审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报告各15份,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2份,规划图件2份。

(二)报批

1.申报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形成规划送审稿,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规划申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各10份,规划图件2份。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分送会审成员单位审查。

2.审查

规划会审成员单位根据规划审查内容,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对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返回规划司。

3.会审

规划司综合会审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批复建议,提交会审会审查。

会审会由分管部长主持,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形成批复意见,作出批准、原则批准、暂缓批准的决定。

原则批准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复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暂缓批准的,将规划退回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会审会的要求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4.批复

规划司根据会审会的决定,拟定批复文件,报部领导审签后下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0: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开发相关文章
  • 土地开发整理与土地整治
    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我国现阶段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用地结构;二是平整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三是道路、沟渠、林网等综合建设;四是归并农村居民点;五是恢复利用废弃土地;六是划定地界,确定权属;七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土地开发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的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对尚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垦和利用,以扩大土
    2023-04-26
    379人看过
  •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煿?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煿?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熞韵录虺?竣工验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煟裕模?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
    2023-02-22
    346人看过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与管理,通过对有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产业化运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回收资金的用途和管理使用程序,我们制定了《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有偿使用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整理项目产业化,积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发展,依据省政府《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开发整理的不同性质决定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将
    2023-04-22
    133人看过
  • 土地规划由谁审批
    一、土地规划由谁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除由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二、土地规划的作用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023-04-12
    229人看过
  • 我国首部土地开发整理地方性法规今起施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开招标今日起,我国首部土地开发整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正式施行。昨日上午,在该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南省人大环资委专门对这部标志着该省土地开发整理进入新阶段的法规进行了释义。条例要求,今后该省的土地开发整理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其施工、监理等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以杜绝暗箱操作。人均耕地仅0.057公顷湖南省是农业大省,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用地的矛盾十分突出。资料数据显示,该省的人均耕地仅有0.057公顷,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1.5%,在全国排第25位。自2000年来,全省共投入资金40多亿元,开发整理了200多万亩农用地,新增耕地达60多万亩,连续7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这一条例对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即指运用财政转向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该条例规定,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
    2023-06-10
    238人看过
  • 土地审批权“下放”省级政府
    国土部对城建用地审批作出重大调整,中央部门淡化审批权力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此前方式不仅审批时间长、程序繁、耽误事,而且使中央部门陷于审批事务,疏于调控和监管,省级政府却无责少权,两者都存在着职能错位、缺位的问题。新政策实施后,省级政府由过去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中央部门则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能。今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汇总,连同对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一年一次性呈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城市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城市政府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建议省级政府予以同意。省级政府在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应将有关情况报
    2023-06-05
    444人看过
  • 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荒废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荒废土地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含撂荒地)、荒山、内陆河滩、沿海滩涂以及废弃的铁路、公路、河道、沟渠和其它未使用的闲散土地等。第三条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第四条国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第五条为鼓励开发、利用荒废土地资源,在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可以实行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办法。属国家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利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属集体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联户
    2023-06-10
    297人看过
  •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
    2023-06-10
    240人看过
  •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4-14【实施日期】2007-5-1【发布单位】【文号】发改规划[2007]79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国家
    2023-04-22
    168人看过
  • 印发《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属权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易地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现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明晰土地产权关系,防止土地权属纠纷,促进开发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土地权属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农村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核实、调整、确认和登记,应当符合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遵循法律法规规定,步骤、程序、手续应当合法、衔接、一致、有效。二、农村
    2023-06-10
    315人看过
  • 土地政策与审批:土地用途划分及审批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有严格的限制的,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划拨条件才能将土地划拨出来,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无主土地用途有多少年关于无主土地使用多少年使用权归自己的问题,首先并不存在无主土地的说法。其次无论使用多少年,使用权都不会归自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
    2023-07-16
    246人看过
  • 广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经国务院或
    2023-06-05
    361人看过
  • 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开发规划是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的主要依据,搞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对于科学指导土地整理开发活动,合理安排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保障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现就制定、完善土地整理开发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以内涵挖潜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
    2023-06-10
    280人看过
  • 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2001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耕地开发,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开发耕地,是指个别县(市、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耕地后备资源缺乏等原因,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而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委托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实现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有节余的其他县(市、区)代为履行耕地补充义务的行为。第三条易地开发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开发耕地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水化、盐渍化和水
    2023-06-10
    11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更多>

    #土地开发
    相关咨询
    • 国土土地整理规划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规划设计规范一般的要求是田块规模要适应农业机械化耕作的要求;水利设施要满足排灌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林网布局要满足防护林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少占土地的要求;田间道路的设计要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有利于农产品运输和农业机械化的要求;村庄用地选址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村镇用地的国家标准,做到少占耕地。设计成果主要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图、设计说明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
    • 土地综合整治按照规定怎么审批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22
      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条立法规定旨意在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强化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由于我
    • 土地整理与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有何区别呢?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6
      土地开发:侧重于对宜农土地的开发成耕地或农用地,即把非耕地变成耕地。土地复垦:侧重于使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农用地、耕地、林地,使其恢复到原先的地类。把破坏的耕地恢复成耕地。土地整理: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 土地开发整理的流程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6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流程一、项目申请阶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二、项目实施阶段三、成本核算,土地交易阶段
    • 开发商征地后村民自建经规划审批的是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7
      关键看房产下面的土地性质是否是国有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