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08:51:26 418 人看过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

其实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对待工作马马虎虎,玩忽职守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几乎每个地方不管是大城市还是小地方都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相信每个人在办理业务的时候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所以还希望国家对于这方面能够有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这也是维护了公民们的利益。

一、警察玩忽职守罪怎样认定

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不同的客观行为特征,工作失误,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2、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3、造成危害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存在弊端,导致积极工作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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