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4:40:31 349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日

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容积率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容积率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容积率依照有关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在提报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

第六条调整容积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八条〓〖HTF〗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规划方案。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后,组织初审后,提报市城市规划审查(定)会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审批。

(三)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差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但是,因提供公共空间、代征城市公共用地及代拆城市公共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增加的容积率除外。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等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各项指标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城市公共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其容积率的调整按第八条中(一)、(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因提高容积率建设而补缴的土地差价,按新设定的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十二条因提高容积率而补缴的土地差价由财政部门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分别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予以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规定容积率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后,土地使用权人按处理决定缴清全部费用后15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手续,补办手续时按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200%补交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地价款后到城市规划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第十四条超容积率用地行为未经处理或未补交地价款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4: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城市规划中建设用地指标的管理研究
    建设用地指标是建设单位申请征用或划拨土地前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凭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依据。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于非法用地,而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会被视为非法,因此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建设用地指标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或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作为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依据。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用地指标与房地产权属证件的关系建设用地指标与房地产权属证件的关系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权益的登记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国家对土地实行规划、审批、出让、划拨等管理措施时,用于确定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的指标。而房地产权属证件是指证明土地和房
    2023-08-25
    470人看过
  • 对《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析
    实现项目建造过程全监督《办法》要求项目从规划、立项、设计管理到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到运营保障全过程实现海绵城市全覆盖。国土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方可核发施工许可。《办法》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记者还注意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还需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已在7区域实施海绵城市试点《办法》指出,项目验收时
    2023-06-13
    419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着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
    2023-06-10
    80人看过
  • 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规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沈阳铁路局及所属铁路分局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铁路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城市铁路沿线两侧按照下
    2023-06-08
    311人看过
  • 广州市天河建设区土地规划管理规定
    一、为搞好天河建设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制订本规定。二、天河建设区的规划范围为:南至黄博大道、北至广深铁路、西至广州大道、东至猎德涌,总面积约5.2平方公里。三、天河建设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除市政府已明确保留的用地以及经市规划局批准并已办理征地手续的建设用地外,其余未征用的土地,由市规划局分期划拨给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由该公司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进行全面综合开发。其他单位,不再办理拨地手续。四、有关单位在建设区范围内的保留用地或已征用的土地,只限于本单位自用,不准出租、出卖、转让;如确需与其他单位合资、合作兴建房屋者,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违者,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收回另行安排。五、有关单位在建设区范围内的保留用地,或在已征用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或对原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等工程,必须严格遵守
    2023-04-12
    308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市城市规划局(处、办):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有关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工作要按照建规[2002]218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正在修编总体规划的城市,要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其它城市,要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规定报批。三、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各类城市规划,要根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要求,重新整理并明确强制性内容;正在编制的各类城市规划,要按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四、调整或修编各类城市规划,涉及
    2023-04-22
    205人看过
  • 银川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经1996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围栏、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设施。临时用地,是指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第三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以规土局定期公布的建成区范围为准)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坚持“从严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银川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是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建成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市辖区负责行政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定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共同检查
    2023-04-22
    436人看过
  • 合肥市蜀山镇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户宅基用地标准和审批手续第三章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管理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镇土地管理所是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管理业务。村镇建设用地及保护、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农户对宅基地、承包地等只享有使用权,不得买卖,私自转让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镇人民政根据统一规划有权依法调整用地(包括村内空闲地和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第二章农户宅基用地标准和审批手续第四条农户建房应实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老宅基地和
    2023-06-10
    478人看过
  • 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失效]
    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改造、振兴上海的需要,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和建筑执照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如下:一、城乡规划审批程序(一)城乡建设的系统规划、专业规划、中心城的分区规划和地区规划,郊区的卫星城、近郊工业区、县城和县属镇的总体规划,风景游览区规划、新区开发规划,以及除县属镇以外的这些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有关专业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郊县除县城以外的县属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二)乡域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备案。其中与中心城毗邻乡的乡域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应先征求市规划局意见。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一)区、县属以上单位、部队、中央在沪单位以及城乡联营企业的新建、迁建或扩建工程,需使用土地时,应凭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
    2023-04-22
    282人看过
  • 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五日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苏州市市区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内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苏州市规划局是苏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规划局各区分局和太湖度假区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意见》制度。第五条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
    2023-04-22
    281人看过
  • 拉萨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迈出新步伐
    近年来,拉萨市按照建设现代化高原中心城市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新思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完成经济技术开发区、柳梧新区、东城新区、东嘎新区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初具规模并对外招商,柳梧新区建设已拉开序幕,东城新区建设正式启动,新的城市格局正在形成,“东延西扩、跨河发展”的城市发展战略稳步推进,城市化水平达到39%。此外,拉萨市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和经营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2006年共计投入资金约6.8亿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工作不断加强,拉萨河城区段河道污染得到全面整治,城市绿化面积不断增大,人均绿地面积达到9.2平方米,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城市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强买强卖、流浪乞讨等影响城市形象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土地审批制度,开展地籍管理,强化土地资源储备,有序组织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规
    2023-04-22
    62人看过
  •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津梁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修改:一、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的主管职责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严格管理责任。二、在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行政管理部门中增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三、在《规定》中增加群众对于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非法、违法采砂行为的举报奖励内容。四、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修改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批准。五、结合市区黄河风情线管理实际和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相关规定,修改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禁止采砂范围。六、对违反相关城市规划区黄河河
    2023-04-22
    479人看过
  •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第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第六条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
    2023-04-22
    69人看过
  •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拆迁管理暂行规定全面解析
    【阅读全文】丽水市人民政府文件丽>发[2003]4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农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适用本规定。拆迁不属于拆迁所在地农民的
    2023-07-02
    111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省莱芜市莱城区规定产假的国家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2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法律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4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襄樊市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第3条内容是怎么样的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绿化用地标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3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4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五)学校、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