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海事实践中,船舶适航性与承运人的免责事关重大。本文从一个案例来讨论这个问题。在文章的结构上,先引出本案,然后分“船舶适航”的含义和判断、船舶适航的时间、如何把握适航责任中的“谨慎处理”、承运人免责的含义和法律规定、船舶适航责任中的“谨慎处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关键词]:适航、适航责任、谨慎处理、免责,船员们按照船长的命令,用吹管将水管中的冰冻冰烘烤融化,造成火灾,不得不将船拖下水,造成货物严重损坏。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没有“谨慎”使船舶适航,因此不能根据《海牙规则》要求豁免。《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规定了17项豁免,包括火灾豁免,但因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人串谋造成的除外。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火灾责任的免除,但因承运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法院严格判断什么是“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法院认为,承运人(在本案中,船东)在船舶失火中没有过错,但所有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系统都安装在机舱内,失火后无法使用,造成货物损坏。机舱很容易着火。船东应预计一旦发生火灾,机舱内的消防设备将不可用。消防设备全部安装在机舱内,室外无应急水银及消防设备控制系统。这是船东的过错,不能免除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将船舶设计问题视为船东的过错。本案清楚地表明,承运人豁免的前提是船舶已“谨慎处理”以使其适航。如果不这样做,承运人就不能享受火灾豁免。小结: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掌握承运人免责条款的适用,特别是在与船舶适航责任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首先要充分理解和理解“船舶适航”的相关内容知识,进而认识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之间的关系,避免利用承运人免责条款来推卸一切责任。一、“船舶适航”对海上运输安全的含义和判断,各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是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即承运人的适航义务。①中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承运人应当注意使船舶适航,为船舶配备适当的船员、设备和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空调舱及其指定地点适于安全地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这项规定符合《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在这里,船舶的所谓“适航性”一般被认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船舶本身具有坚固的结构和良好的性能,能够抵御合同规定的航程中通常发生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风险;二是船员合格、数量充足,船上设备、附件齐全完好,物资充足;第三,船舶的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货舱适合并能够安全地接受、运输和保管预定货物。②值得注意的是,适航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不同的航程、不同的装载货物、不同的海域或季节造成的不同运输风险,适航要求和标准也不同。船舶的适航性并不要求船舶绝对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备所有最现代化的安全设备。商会等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人员培训和船舶安全必须达到的一系列技术指标,只能作为船舶适航性的重要参考,而不能作为判断船舶适航与否的唯一依据。③因此,没有统一的适航标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船舶是否适航。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同一状态的船舶是适航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不适航。④II。船舶适航时间
关于船舶适航时间,即船舶适航责任的责任期。在国际航运史上,有一种“阶段论”的观点,即船舶航行的每个阶段都必须在该阶段适航。然而,《海牙规则》制定后,这一理论不再适用。⑤中国的海商法模仿了《海牙规则》的要求,即承运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承担适航义务。换言之,只要船舶在航程开始前和航程开始时是适航的,即承运人只承担航程开始前和航程开始时的适航责任,航程结束后船舶的不适航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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