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刑事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9:22:26 481 人看过

核心内容:“特定关系人”是什么意思?有些网民的理解就是犯罪人的亲属朋友。阅读本文,您将从笔者的详细解释中了解到“特定关系人”以及相关罪名的法律知识。法律对情妇等特定关系人作出规定,意味着中国加大了对贪官的惩罚力度。

什么是特定关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该意见同时规定了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及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处理。

特定关系人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该《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意见》首次将过去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扩展为“特定关系人”,也使中国的法律法规当中首次出现了“情妇(夫)”的字样。

1.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2.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知识链接: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但“特定关系人”还包括哪些群体?

1.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特定关系人”。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范围并不限于近亲属,现实生活中,通过攀亲结识的七大姑、八大姨并不少见,通过经常的相互往来,这种“远亲”有时甚至可以超过“近亲”,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

2.通过“老同学”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体”。

通过同学关系形成一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并以此为基础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之便,实行权钱交易,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从以往有关该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认定为共同受贿的也为数不少。因此,在笔者看来,通过老同学关系形成的共同利益关系一般具有长期性,将该类特定关系人予以类型性考虑,不论对于预防犯罪抑或认定犯罪都是很有必要的。

3.通过“老上级”关系而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为“上下级关系”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要求或接受请托给相应第三人解决工作,使得第三人实际“不劳而获”或付出劳动与实际报酬之间相差悬殊,主要是基于该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老上级”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考虑的。有时候,国家工作人员与该“第三人”之间可能根本未曾谋面,没有任何关系,但正是由于这种“老上级”、“老部下”关系的存在,使得他们上下相互之间形成一种隐形的政治共同体,政治利益共享。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共同利益的考虑,为“老上级”的近亲属或有着特殊关系者解决“工作”,使其“不劳而获”,这种关系虽较之于直接的共同利益而言具有间接性,但是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

4.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

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某些领导的专职司机,长期为领导开车,成为所谓的“亲信”。他们在获得领导的信任之后,完全与这类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因为长期与领导接触,或多或少地会接触到这些受贿人员的相关情况,而领导为了“笼络”、“奖赏”司机,也会不断给其一些小恩小惠。对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来说,寄“厚望”于其领导,渴望伴随领导的高升而平步青云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因此,他们也可以说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

5.国家工作人员的“校友”、“老师”。

校友、师生关系本应当是纯洁无瑕的,但是现实中,国家工作人员基于“校友”、“师生”关系的考虑,以让其“校友”或“老师”到相应部门“挂职”为名,实际领取高额回报,而该报酬明显与其实际劳动不相称。应当指出的是,这种校友关系、师生关系主要是基于情感网络联系起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校友或老师之间可能根本不存在任何物质利益上的关联。但是,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共同的利益并不限于共同的物质利益,基于共同的政治利益、共同的情感利益也可以形成“利益共同体”。

(摘自《检察日报》的《新型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之范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17: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如何进行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认定
    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密切关系,利用自身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一、收烟算受贿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烟算受贿。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二、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还是受贿罪吗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2023-03-28
    372人看过
  •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要件
    《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里除一般受贿必须具备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外,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两大要件。一是“授意”。授意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既可以是直截了当的明示,也可以是半推半就的暗示;授意的内容,即《意见》所列的非正常交易、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等形式。非经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不能认定为受贿。二是“占有”。即在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授意之后,请托人已将相关财产交给特定关系人,应当强调的是,《意见》所表述的“给予特定关系人”,应理解为特定关系人已实际占有该财物。请托人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拒收或因故未能实际占有控制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受贿。国家的各项法律也在不断的普及,有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都得到
    2023-03-28
    126人看过
  •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1、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2、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有关法律规定给付财物方不是行贿,而收受财物方却是受贿。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是这种情况。(2)一方行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而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受贿罪。(3)一方犯有行贿罪而另一方却未受贿。一、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贿罪的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2023-02-17
    319人看过
  • 受贿是刑事案件吗
    一、受贿是刑事案件吗依据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是属于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贪污受贿的当事人会不会被判刑,要依据具体的情节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2023-04-14
    373人看过
  • 受贿是刑事案件吗
    贪污受贿是刑事案件。贪污罪和受贿罪属于公诉案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二、刑法中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受贿是否构成经济犯罪不属于。刑法对受贿行为进行处罚不是因为钱,而是因为作为国
    2023-02-15
    76人看过
  • 受贿案件重特大标准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2023-03-24
    434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受贿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的联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0
      受贿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的联系: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
    • 受贿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的联系?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6
      受贿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的联系: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
    • 受贿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的关系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14
      立案标准 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
    • 受贿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的联系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11
      受贿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的联系: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
    • 受贿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的联系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3
      受贿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的联系: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