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试点企业历史债务负担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28:00 142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对优化试点企业资本结构、减轻企业过重历史债务负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企业各种资产损失及不良债务

(一)对改制以前发生的国有企业潜亏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时,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先冲销企业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国有资本金。

(二)对改制前由于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可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总行审查批准核销。

(三)企业历史债务中属1994年底之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在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分期拨补,或采取对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办法补足。企业亏损挂帐中属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企业财务通则》、分行业财务制度和税法等规定,属1993年年底前发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在三年内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属1993年年底后发生的亏损,允许企业在五年内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对政策性亏损占用的银行贷款,经有关银行同意,可不按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

二、建立企业资本金补充制度

(一)对确需重点支持的企业,其历年长期贷款形成的债务中,属地方财政“拨改贷”及其他基本建设借款的本息余额,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转为国有资本金,具体办法由省计经委、财政厅研究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二)改组成公司且国家股控股(国家股占总股本30%以上,且为最大股东)的试点企业,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财政的状况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可将国家股红利在一定时期内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或依法增加国家股股本。

(三)企业之间的债务,经企业双方共同协商,并经双方出资者批准,可依法定程序将债权转换为股权。

(四)经债权人认可,并经有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批准,债务较重的国有企业可试行债务转移和重组,将部分债务转移给该企业投资主体或中介性投资机构,变成对该企业的投资,相应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五)对流动资产负债率较高又确需重点扶植的骨干企业,视当地财力许可,可在执行省政府浙政(1995)4号文件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所得税返还比例,用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所得税返还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盈余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待调整企业资本金时一并计入国家股权。

(六)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占其流动资金的比例,应作为银行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一个重要条件,比例高的优先贷款;同时也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技改项目时确定先后次序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调整企业资产结构和组织结构

(一)允许企业按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依法通过吸收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将企业改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除国家明文禁止的外,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改组公司后,国家股并不一定强求绝对控股。

(二)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出让部分产权。出售资产或转让股份所得主要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或充实企业资本金。

(三)鼓励地处市区的国有企业进行易地改造,原占有土地的使用性质经依法批准允许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开发房地产所得的土地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的部分外,经当地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留给企业用于偿还债务并相应增加国有资本金。

(四)允许极个别扭亏无望,但有一定技术、设备和产品的国有企业,在得到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试行先分立后破产。将部分有效资产分立出来,并相应承担部分债务,组建新的企业,原国有企业按法律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五)允许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本企业的部分资产或投资参股。

(六)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采用股权置换形式,由优势企业对其进行控股或参股。双方股权置换方案,应经各自出资者审核批准。

四、鼓励企业利用外资,盘活存量资产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依法向外商转让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变现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或充实企业资本金。

(二)对一些不需国家控股的企业,在严格评估资产的前提下,允许依法由外商收购或控股并在境外上市。

(三)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将一些地段较好的企业占用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向外商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收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留给企业用于偿还债务,并转增国有资本金。

解决试点企业不合理的历史债务包袱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大胆实践,摸索出更多更好的办法和路子。试点企业更要抓住改革良机,切实强化内部管理,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盘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途径,逐步形成良性循环机制,防止新的不良债务的产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0: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行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7-09生效日期:1999-07-09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一[1999]183号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正确贯彻执行过路过桥等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营业税各项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省局研究,现就通行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纳税义务人的认定和税务登记问题凡收取通行费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收费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通行费的,以收费单位为通行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单位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仍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收费单位应按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收费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站),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
    2023-05-05
    367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调动各级政府和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特作通知如下:一、高速公路建设采取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实施、同步建设的办法,沿线各地(市)分别为各路段的业主单位,承担业主责任。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仍按照省政府闽政〔1992〕综2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厦漳高速公路泉厦段建设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和料场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一律实行划拨,不补偿。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以及因高速公路建设影响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线路,各单位应自行负责迁移,并在工程开工前迁移完毕。各地(市)可根据工程开工需要,制定具体时间,限期迁移,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工程用地在办理放样、清点、签认后,由各地(市)高速公路业主向当地土地局申报后转报省政府办理预批手续。三、为降低高速公路工
    2023-04-22
    142人看过
  • 关于处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各区、县(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人民政府就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研究提出如下建议:。国有净资产按规定处置后数额仍然较大,影响企业资本结构合理确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土地资产中的土地开发费暂不计入股本总额,可由企业向控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偿借款。企业改制后两年内向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收购的,其价格可享受比改制时评估价格低20%的优惠;五年内购入,重组时可享受评估价10%的优惠;二是企业改制时可从净资产中提取的若干项目在企业改制前,对矽肺病人按人均12000元收费,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残疾人人均1万元。20世纪60年代,根据退休职工人数和有关规定,对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降低到75岁,按企业改制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人均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保留资
    2023-05-07
    228人看过
  •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破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破产准备l、企业依法破产应遵循以下原则:(l)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3)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存量,提高资产营运效益;(4)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机建制。2、企业申请破产按以下程序办理:(1)在分析现状,统一认识,重组方案明确的基础上,形成破产的集体决定;(2)组织召开职代会,通过企业破产议案;(3)拟定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4)企业主管部门将破产预案及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2023-04-21
    399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我省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440元、510元、560元、6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3.8元、4.4元、4.8元、5.4元四档。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023-04-22
    134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地方企业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积极筹集重点经济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开拓金融市场,发展直接融资,为振兴我省国民经济服务,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一九九一年首批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一亿二千万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人民银行省分行做好协调工作,在三月底前集中批准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一亿二千万元。债券期限三年,年利率为12.6%。二、债券以省纺织工业总公司、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省医药总公司的名义发行。四家总公司各承担三千万元债券发行任务,并向人民银行省分行提出申请发行债券的报告,办理债券发行的有关手续。债券的票面印制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负责。三、上述债券由各专业银行省分行组织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发行期内各专业银行省分行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完成代理发行任务。发行期满,未完成的部分,先由各专业银行省
    2023-06-05
    488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