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期限及其受理部门有哪些?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了工作性伤害之后,对劳动者来说应当尽快的通过合理的方式来解决,比如说要告知用人单位,然后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之后,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比如说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等。
二、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规定有哪些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存在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到事故方面的伤害的话,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至于下班之后被打,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作出不同的判断的,这是需要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工伤的认定,然后做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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