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投诉时,处理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找到与投诉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全面了解事实,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作出下一步处理方案。必须注意的是,有些恶意投诉事件中,被投诉的人或单位,的确存在某方面的过失,但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可能会出于自我保护的原因刻意隐瞒,因此在核实事实时不能完全相信具体经办人的说法,还要根据投诉内容,全面的了解事实,以免被动。在核实事实时,不能仅仅调查案件本身事实,还需要了解背景事实,因为有些投诉是一些人别有用心策划的,背后往往会有推手,虽然背景事实的调查会有一定的难度,但必须要去努力做,一旦调查到一些线索,对恶意投诉的全面彻底解决是一条很好的捷径。
证据是事实的表现形式,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证据都是不可或缺的。但证据有时也是稍纵即逝的,这就需要及时的将证据固定,从而为将来解决投诉奠定基础。在处理恶意投诉时,应当注意收集两方面的证据:法律抗辩证据和恶意投诉证据。前者是指在法律层面上反驳对方诉求支持我方诉求的证据,后者则是指与恶意投诉人交涉中,反映对方系恶意投诉的证据。
一、适时寻求公权力介入。
有的政府、单位的参与,会使恶意投诉的处理事半功倍,所以要学会借助政府之力化解危机。举例来说:如果在调查事件背景时,发现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敲诈,此时,务必要做好证据的固定,选择适当的时候以被敲诈勒索为由请求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彻底粉碎阴谋。如果恶意投诉是由同业竞争者发起的,企业可以向相关的主管部门汇报,寻求政府出面维持竞争秩序
恶意投诉人如果采取极端手段,在窗口或营业场所聚众闹事,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的,也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制止这种破坏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的行为。并且通过公安部门施压,要求投诉人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及时、主动与媒体沟通。
恶意投诉者往往会以通过媒体将事件公之于众的大棒以施压,而经验不丰富的,往往迫于压力而一味迁就,但换来的不是投诉人的妥协,而是变本加厉。因此当已经同意根据相关法律给予投诉人合理的处理方案后,如投诉人依然不依不饶,此时,必须“先下手为强”。
应当主动联系欲报道投诉事件的媒体,告知事情的缘由,并出示相应的证据,要求媒体停止此事件的报道。如果媒体仍然要坚持报道,被投诉方有权利要求媒体给予适当的篇幅报道本方对此事的说法、观点和态度,以免导致舆论误导公众。如媒体依然我行我素,作片面性报道,可以考虑请法律顾问向媒体单位出具律师函,告知利害关系。
当通过自查,发现自己的确存在重要问题,而通过合理的谈判、让步、妥协都无法满足投诉者的要求时,就要丢掉幻想了。无休止的让步只会使得那些贪得无厌的投诉人得寸进尺,而无法彻底的解决问题,所以此时需要准备主动联系媒体、发出公告,如实的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向公众阐明,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样做的好处有二:1、能够变被动为主动,彻底的摆脱恶意投诉人的纠缠,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2、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企业勇于承担责任,获得正面的社会评价,从而实现转危为机。
三、注意事项。
恶意投诉由于其具有破坏性,因此对待恶意投诉应当保持高度警戒状态,切勿不可轻视。在谈判时,只要不违反原则性,适当的妥协是可以,总之做到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息事宁人但不姑息养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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