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责令改正后到期不改正如何处罚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2、应当予以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3、对已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的;
4、应当予以处罚而未予处罚的;
5、刑事案件应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7、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8、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9、违法收集、调取证据的;
10、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11、索要、收受、侵占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财物的;
12、涂改、隐匿、销毁法律文书或证据的;
13、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的;
14、违法制作、下发法律文书,出具虚假认定(鉴定)、勘验结论的;
15、伪造案卷或者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的;
16、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泄漏执法活动秘密的;
17、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关于执法部门以罚款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问题
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规定,对企业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但在检查中发现,执法部门在限期整改到期后,企业仍未按照法律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仅对该违法行为收取几千元罚款结案。这一处理,显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因为到期不改正的,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这是必须采取的措施。“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不是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停产停业整顿和罚款两种处罚之间,不存在选择罚款替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自由裁量。执法机关以罚款代替整改,如此结案,安全隐患仍然存在,行政执法未到位,执法目的未实现。这种现象应当值得重视并纠正。
部门对此解释的意见是,停产停业是重大行政处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应尽量避免采用。此外,罚款后虽然结案,但行政机关还将会继续检查,督促企业改正。笔者认为,这些解释难于作为理由。停产停业整顿当然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是也当然是惟恐避之不得。正因为此,法律规定的这一处罚是比较严厉的,规定先限期整改,不改的才采取该处罚。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严格执法,期满不整改的不能以罚款代替停产停业整顿,企业就不会不去整改。如果按法律规定只给企业两个选择:要么整改,要么停产停业整顿,想必企业通常都不会选择后者。所以,是否停产停业整顿,是企业可以自己决定的,如果其不整改,等于是选择停产停业整顿,行政机关没有必要为企业多操心。问题在于,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又多给了企业一个选择:罚款,罚款了就可以不整改了,也可以不停产停业整顿了。相比之下,企业接受罚款成本最低,这就无形中纵容了企业不去整改。至于说罚款结案后还会继续查处,不仅不合适,也有法律障碍。一项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查处时不按法律规定要求违法者纠正,而是罚款了事,之后再去查处是否同样再去罚款如此执法,难免让人怀疑执法的动机是否就是为了多罚款。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四条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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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异同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14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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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1车辆违法行为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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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07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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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不是违法行为?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07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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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行为的区别和联系重庆在线咨询 2021-03-03(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