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有非法发行股票、债券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
2、行为人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违反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全部都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等。例如虚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企业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和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公司、企业所负债务和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故意遗漏公司、企业制订的重要合同等。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实际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如果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但只锁在办公室抽屉里,或者还未来得及发就被阻止,未实施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否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3、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必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造成他们的破产;破坏了债权人、投资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中饱私囊,落入个人腰包,则属于贪污行为或侵占行为,应当分别依照刑法贪污罪、侵占罪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规定
四川省关于本罪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规定如下:
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
2、给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产、停业、倒闭、破产等严重影响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0人以上的股东、债权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股东、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2、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300万元以上的;
3、利用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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