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今年刚满二十岁的祝某是一名建筑工程队的工人,他平时的业余爱好就是上网,所以沉迷于网络游戏的他只要有时间、有钱就会到网吧去玩,但当他无能力支付上网费用来满足他的网瘾时,他选择了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被他残忍的掐死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祝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12月15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抢劫犯祝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岁的祝某(别名水娃),重庆人,小学文化,农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祝某于2009年8月7日晚上11点左右,在石景山区某集团大楼南侧草坪内,对途经此地的被害人小芳(化名)采取用手扼压颈部的暴力手段,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抢得小芳的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2009年8月12日,祝某被抓获归案。
在开庭审理时,祝某对检察机关指控他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且未作辩解。
据证人祝先生的证言证明,他从中建一局承包了石景山区某大厦外墙装修的部分工程,工地有十余名工人,其中包括其侄子祝某。祝某平时喜欢上网,一有钱就去网吧,钱花完了再回来。祝某于2009年8月8日返回原籍后,曾使用过一个陌生的手机号码与其通话。而祝某的父亲的证言则证明,2009年8月10日,祝某从北京回到家里,带回来一部手机,自称是他在北京花几百元钱买的。当天,祝某用该手机给邻居家里打过一个电话。
据证人黄先生的证言证明,他与祝某同在大厦工地工作。2009年8月7日晚8、9点钟,他下班后去网吧上网时,看见祝某正在网吧内。当晚10时许,他与祝某一起走出网吧,来到网吧对面的草坪聊天,祝某称他已买好了回家的车票,大约半小时后,二人分手,祝某说要回网吧玩通宵,他就独自返回工地。当晚,祝某没有回来。次日中午12时许,他下班后回到宿舍,看见祝某正在睡觉,他将祝某叫醒,发现他脸上有两三处像是被指甲抓挠后形成的伤痕,但祝某有意回避了受伤的原因。半小时后,祝某离开宿舍,之后再也没有见到他。
另据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小芳是某饭店的一名服务员,他与小芳最后一次电话联系的时间是2009年8月7日22时30分。当时,他用自己的手机拨通了小芳的手机,二人开始聊天。刚通话时,小芳说她还在饭店里。大约20分钟后,小芳说其他店员已经下班了,她没换衣服也离开了饭店,一边往外走一边继续与其通话。一会儿,小芳说自己走到小树林了,并说要上厕所,但当时电话并没有挂断。之后二人继续通话,几分钟后,话还没有说完,电话就被突然挂断,他重拨后发现小芳的手机已经关机。他当时以为小芳的手机没电了,所以给对方发了一个短信,让小芳回到宿舍后回复。次日1时许,小芳的手机回复短信称已经回到宿舍了。9时许,他再次收到小芳手机发来的短信,称她身体不舒服,不去上班了。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侦查人员接报案后,经现场周边摸排、调取死者被抢手机通话单等工作发现,祝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对其展开抓捕工作。2009年8月12日16时许,侦查人员在重庆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华龙村将祝某抓获。侦查人员在祝某家中起获了涉案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经比对,该手机的编码与小芳的家属提供的手机包装盒上的编码相同。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祝某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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