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22:11:18
293 人看过
2016年9月23日江苏省公安厅下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并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省厅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户口登记管理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规定有序施行。各地细化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请及时报省厅备案;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江苏省公安厅
2016年9月23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江苏省户口管理是如何规定立户分户的
365人看过
-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412人看过
-
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
202人看过
-
湖南省离婚户口制度及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338人看过
-
江苏省人代常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规定
294人看过
-
江苏省结婚登记预约规定是什么?
158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户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户籍
词条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国户籍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农业户籍,也就是农村户口;另一种是非农户籍,也称城镇户口。... 更多>
#户籍
最新文章
#户籍
相关咨询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7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
-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法律法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
-
江苏省常住户口是怎样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30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户内成员为户主;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户主。同一户内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 非住宅用房、
-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三类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8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一)注销对象凡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二)申报材料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并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上注明注销情况(或收回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村(居)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
-
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31户口办理是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的工作职责。 具体办理事宜可由本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需要提供材料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