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有营业执照,可以去工商部门查询,或者通过名片、宣传页、产品包装、快递单据、物流单据等确定用人单位名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申请营业执照,受伤职工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了伤残等级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事项:“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一次性赔偿“。
过半农民工不知道工伤保险
近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所做的一项农民工调查显示,56.5%的受访者不知道工伤保险,64.1%的人不知道什么是职业病。仅有17.4%的民工回答单位给自己上了工伤保险,24.2%的人则表示不清楚,明确回答没有的占58.5%。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内容涉及工伤保险认识、工伤处理过程、工伤所造成的影响、对工伤及工伤维权的关注程度等几大方面,受访农民工有200多人。
59.4%的工伤农民工愿继续打工
从调查得出的数据来看,工伤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这也导致了他们自身的维权意识不高,维权能力有限。仅有72%的受访者回答,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受伤是工伤。对于这些农民工来说,一旦发生工伤,他们很少懂得如何处理工伤,进而落实自己的工伤待遇。同时,一旦农民工出了工伤,收入来源没有了保障,整个家庭也极易陷入赤贫状态。就调查问卷的统计来看,59.1%的农民工受伤后个人收入为零,59.3%的工伤农民工个人收入为零后造成家庭收入为零,这说明近六成的农民工是家庭收入的唯一经济来源,发生工伤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是致命的。
工伤不但对劳动者的经济状况造成影响,也对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直接的损害。93.1%的工伤农民工都有后遗症,对其身体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尽管发生了工伤,仍然有59.4%的受访者表示,愿意外出打工干活儿,理由主要是必须养活自己/家庭经济需要、后续治疗还需要用钱,这说明他们连最基本的工伤治疗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不要谈工伤康复和维持生活了。但重返工作岗位并不简单,工伤职工需要面对的是伤残带来的工作不便、对危险工作的恐惧、工作岗位本身的不理想等问题,可能还会遇到外界并不善意的眼神、更大的家庭经济和心理压力等状况。因此,如何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87.3%的农民工对政府给予正面评价
从整体上看,47%的受访者承认,发生工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自己对社会的看法。这说明,如果受伤后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得不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就可能扭曲他们对整个社会的看法。
75.4%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敢和用人单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工伤问题。而在不敢和老板打官司的人中,认为老板有关系,打也打不赢的和怕老板报复的,高居前两位。
关于工伤维权难的原因,有64.7%的受访者认为是打官司拖的时间太长、55%的受访者认为是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52.5%的受访者认为是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此外,还有受访者表示法律援助的律师太少、不知道找哪个政府部门、没有钱打官司等。
但绝大多数(87.3%)农民工对政府给予了正面评价。援助中心分析,这表明了工伤农民工群体对于政府的信赖和支持,政府也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引导农民工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工伤维权活动。
通过进一步的深度调查发现,农民工对维权信息了解非常有限。以最近发生的两起具有很大影响的工伤维权个案——刘汉黄持刀捅单位老板和张海超为证明职业病开胸验肺为例,有83.9%的受访者不知道刘汉黄事件,有63.6%的受访者不知道张海超事件。这说明受访者接触工伤问题的广度以及吸收舆论资讯的能力非常有限。
工伤处理时间最长为1701天
2009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力推进工伤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关于工伤保险部分提出建立工伤垫付制度;生效实施5年有余的《工伤保险条例》启动了大规模的修改工作;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两个地方性工伤康复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社会保险法(草案)》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望于2010年出台。
但调查表明,在农民工集中从业的领域中,工伤保险的缴费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援助中心的律师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恶意侵犯职工劳动权利的用人单位缺乏惩罚措施,违法的用人单位却可以钻空子获取非法利益。根据目前的工伤处理制度,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也必须进行工伤认定程序,才能要求工伤赔偿。这是很不合理的,在客观上造成许多用人单位千方百计地拖延程序、制造障碍,以消磨工伤职工的意志,达到减少赔偿的目的。因此,拖上10年而没有拿到赔偿的职工不乏其人,很多工伤职工人都被拖死了,还没有拿到赔偿。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黄乐平说。
据援助中心统计,在一般的工伤情形下,劳动者把所有的程序走一遍,最长需要1149天。如果当事人需要走一些前置程序,则所用时间会更长。而对于工伤农民工来说,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需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这样一来,理论上的工伤处理时间可延长至1701天。
目前,《社会保险法(草案)》即将进入三审。援助中心建议简化工伤保险索赔程序,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恶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援助中心还建议增加工伤职工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工伤保险待遇一至五倍的额外赔偿金的规定。
一方面,我们要推动工伤领域的立法向劳动者进一步倾斜,包括加大对不履行法定责任的用人单位的惩罚、为工伤农民工垫付医药费用等。另一方面,要加强工伤保险法律的普及和宣传,让更多的农民工知道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办、应当去找谁、应该落实多少法定的待遇。黄乐平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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